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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合同效力的糾紛

如何處理合同效力的糾紛

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時未滿16週歲,並因工緻傷,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勞動合同無效,用工單位是否能夠免除賠償責任?下面的案例將對此進行探討。

案情是這樣的:2009年3月,棗莊市海揚王朝紡織有限公司(下稱海揚公司)招工時,付振強由於未年滿16週歲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證進行報名,後被海揚公司錄用從事漿染工作。2010年1月10日15時,付振強在操作聯合機時,致其右臂受傷。之後,付振強申請勞動仲裁,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海揚公司與付振強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海揚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一審認為,付振強雖存在借用他人名義與海揚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但不能否認付振強被海揚公司錄用並實際為其工作的事實,客觀上雙方已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故海揚公司主張事實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海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依法確認其與付振強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二審認為,一審法院對原告提出的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是不當的。原告海揚公司招用付振強時,付振強不滿16週歲,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雖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也成立了,但是勞動合同仍是無效的。基於此,二審法院作出了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然而,這一判決給我們帶來了兩個疑問:一是勞動合同無效與勞動合同成立是否相容?二是用工單位是否可以根據法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判決拒絕賠償因工緻傷的勞動者?

關於第一個疑問,我們知道,合同成立不等於合同生效,但是,這並沒有回答合同無效與合同是否成立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合同無效與合同成立是否相容的問題。我們認為,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是否達成合意,達成合意了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是否生效則取決於合同的內部和外部條件是否滿足,條件滿足了合同即告生效,因而合同無效與合同成立是可以相容的。結合本案,由於用工單位與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建立事實勞動關係,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勞動合同生效的外部條件自然無法滿足,所以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同時,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成立,是因為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達成了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這種合意是以雙方的實際履行為根據的。

關於第二個疑問,雖然不是本案要解決的.問題,還是要略作說明。勞動合同無效的後果,一是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工單位應當支付報酬;二是由於用工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海揚公司錄用童工,屬於非法用工行為,受害者可以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向用工單位索賠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因此,用工單位是不能將法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判決作為其拒絕賠償勞動者損失的擋箭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