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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合同中的匯率風險

淺談合同中的匯率風險

篇一:淺談合同中的匯率風險

來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5期

摘 要 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對各種風險的管理一直是合同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在企業面對的眾多風險中,匯率風險是普遍的、不可迴避的風險。特別是在近些年匯率大幅波動的情況下,對匯率風險的管理和應對就更有其緊迫性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 合同 管理 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是指,在國際經濟、貿易、金融等活動中,以外幣定價或衡量的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以及未來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淨現金流量,在用本幣表示其價值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損失或收益的不確定性。

合同期較長的進出口合同和涉外長期服務性合同。合同結算貨幣與合同方的本幣不同,在合同期內買賣雙方都會面臨匯率風險,有可能是匯兌收益,也有可能是匯兌損失。如果兩種貨幣匯率在合同期內出現較大的變動,那麼企業就可能遭受較大的風險。

一、匯率風險概述

匯率風險主要有交易風險、經營風險和折算風險3種。

1、交易風險。也稱市場風險,是指在運用外幣進行的交易中,從合同簽訂之日到債權債務得到清償這一期間內,企業由於匯率變動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交易風險是一種常見的匯率風險,企業在以外幣進行貿易結算、貸款或借款以及伴隨外幣貸款、借款而進行外匯交易時,都有可能產生交易風險。

2、經濟風險。又稱經營風險,是指由於外匯匯率變動影響企業的投入和產出而使公司在未來一定時期內的收益和現金流變化的潛在風險。收益變化幅度的大小,

主要取決於匯率變動對企業產品價格、銷售數量以及成本可能產生影響的程度。

3、折算風險。也稱會計風險,是指將外幣換算成本幣時,因外幣貶值而產生的外匯損失,一般體現為合併國外分支機構或外國資產的財務報表時,匯率變動對收益和資產負債科目的影響。

二、降低匯率風險的幾種方式

鑑於匯率的隨機波動性的難以預料,對於企業,要想準確地把握短期匯率變化,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防範匯率風險的要旨就在於不去追求匯兌收益,而是踏踏實實地規避匯率

篇二:外幣投資合同約定匯率會計處理

外幣投資合同約定匯率會計處理

作者:馬敬堂

來源:《財會通訊》2010年第08期

關於合同約定匯率的外幣投資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這與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相關規定是不同的。現階段,我國絕多數外商投資企業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只有極少數的外商投資已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內資企業除上市公司外,多數企業也在繼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鑑於我國目前人民幣匯率繼續面臨升值壓力、按合同約定匯率的不合理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於外商投資註冊資金的相關規定等我國實際情況,建議及時停止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中外幣投資“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的相關規定,外幣投資統一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約定匯率的外幣投資相關規定比較

(一)《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合同約定匯率兩種不同的處理規定按《企業會計制度》中關於“實收資本(或股本)”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摺合,企業應按收到外幣當日的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合同約定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科目”;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一外幣折算》中“外幣交易的會汁處理”規定,“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定時,採用交易目的即期匯率將外匯金額折算為記賬本外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也就是說,包括外幣投入資本在內,包括貨幣性專案及非貨幣性

專案,均應按照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很顯然,外匯投資採用的上述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的結果會不同,其對會計報表影響也會不同。

(二)對合同約定匯率兩種不同規定會計處理比較

[例]某企業接受一投資者投入外幣資本10000萬美元,投資合同約定匯率為1:6.80,而在合同簽訂後實際收到投資款當日的匯率為1:6.50,按《企業會計準則》“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作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美元 65000

貸:實收資本 65000

如果按《企業會計制度》“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摺合”,而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65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3000

貸:實收資本 68000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比,實收資本多3000萬元人民幣,同時減少了資本公積3000萬元人民幣。

假如上述投資在實際收到投資款當日的匯率為1:7.00,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70000

貸:實收資本 70000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70000

貸:實收資本 68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2000

結果是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比,實收資本少2000萬元人民幣,同時又增加了資本公積2000萬元人民幣。

透過以上對比可以看出,按《企業會計制度》中“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摺合”規定,實際收到投資的匯率低於合同匯率時即在人民幣升值時,會增加實收資本,減少資本公積;相反在實際收到投資的匯率高於合同匯率時即在人民幣貶值時,會減少實收資本,增加資本公積。

二、合同約定匯率核算外幣投資存在的問題

(一)不符合歷史成本原則歷史成本又叫實際成本,按這項會計的基本原則。“實收資本或股本”本應在實際收到投資時按“即期匯率折算”;外幣投資時,投資各方事先協商後先簽訂投資合同,然後按合同約定內容履行投資義務,一次或分數次完成實際投資,有時最後一期的投資時間與簽訂合同時間間隔較長,匯率變化較大,按事先簽訂投資合同時的約定匯率折算實收資本或股本,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

篇三:常見的價款調整如何在合同中約定

常見的價款調整如何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是結算的重要依據,任何變更、洽商,一旦認定,下面就要確定值多少錢了,這時,計算的依據是什麼,應該如何計算,就變得非常關鍵。目前的現狀是針對價款調整部分,業主在合同中都規定的很少,或者不詳細,最終的結果都需要透過結算時施工方和業主進行反覆討價還價、協商才能解決。工程已經完事,此時再決定如何計算,往往就要看雙方造價人員的水平了,誰的水平高,誰就更有利。因此,對於常見的價款調整在合同中提前給予詳細約定,將更有利於業主的造價控制。那麼,如何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呢?

下面就給大家提供一些實際案例,供大家參考。

一、 價差約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綜合單價固定不變,不會因人工費、物價、費率、匯率或其他因素的變動而進行調整。只有當鋼材、商砼的價格波動幅度超過5%時,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實際數量補材料差價;

b) 價格波動浮動=(施工期資訊價-投標期資訊價)/投標期資訊價*100%;c) 差價=施工期資訊價-投標期資訊價(1+價格波動幅度%);

d) 差價部分只能取稅金,費率為3.41% 。

1. 調整範圍:是全部材料還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區別對待;

2. 調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調整;

是補超出部分的價差還是補全部的價差,如投標價為1000,實際價為1100,價差按(1100-1000)還是按(1100-1030)。

3. 市場價確定依據:

採用當地資訊價還是實際材料購買發票;

分期單獨計算還是取平均值。

4. 相關影響:補差部分只計算稅金,或者還要計算管理費、規費等。

5. 是否多退少補:高則補,低則扣。

注:暫估材料的價差結算辦法類似。

二、 工程量變化的相關約定

08規範中給出了工程量變化時調整綜合單價的原則,如合同沒有約定,則按一下原則調整:

a) 當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做調整,執行原有綜合單價;b) 當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專案費,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但這個規定不夠明確,下面給大家提供一個案例:

約定工程量變化時如何調整綜合單價,要注意如下幾點:

1. 調整的界限:如工程量變化在10%且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才能調整綜合單價;

2. 明確工程量:如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的工程量,對於增加的概念一定要明確,如招標工程量為1000,實際工程量為1200,則是1200-1000,還是1200-1100;

3. 綜合單價的確定:如必須套用政府定額、價格採用資訊價、管理費、利潤費率給予明確約定,是否考慮讓利幅度等。

三、 措施專案的調整

對於特定的措施專案,可以給予特定的結算辦法,如模板:

措施專案調整辦法約定時應注意:

1. 調整的範圍:哪些措施可以調整,哪些不調整;

2. 根據不同措施專案的性質,分別約定

如模板根據砼量的變化比例調整;

腳手架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

組織措施正常情況不調整,但實體造價超出一定幅度時允許調整。

3. 考慮讓利的因素

只要我們多總結,找到更好的結算辦法,並在合同中給予約定,那麼就可以為業主的造價控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礎,有利於結算的進行,同時減少不必要的扯皮。

清單計價下業主如何制訂合理的合同以規避風險

建設施工合同是業主和中標人為完成法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依據,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研究基於工程量清單的施工合同風險分析及對策,有利於配合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推廣和實施,使之滿足新形勢下建築市場的需要,更好的規範建設各方行為。對於完善專案管理、加強工程的風險管理有重要的作用。在此淺析一下清單計價下業主方如何制訂合理的合同以規避風險。

一、合同的選擇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型別的選擇

不同的計價模式應採用不同型別的合同,這將有利於合同管理、造價的控制和風險的合理分攤。根據合同計價方式的不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類型。

1.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專案的總價,承包單位據此完成專案全部內容的合同。這種合同型別能夠使建設單位在評標時易於確定報價最低的承包商、易於進行支付計算。但這類合同僅適用於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確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太複雜、風險不大的專案。要求有詳細而全面的設計圖紙和各項說明,使承包單位能準確計算工程量。在實施過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較小,結算工作也十分簡單,且便於進行投資控制。

2.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承包單位在投標時,按招標檔案就分部分項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合同。這類合同的適用範圍比較寬,其風險可以合理分攤,並且能鼓勵承包人透過提高工效等手段從成本節約中提高利潤。這類合同能夠成立的關鍵在於雙方對單價和工程量的計算方法的確認。注意的問題則是雙方對實際工程量計量的確認。在實施過程中,便於處理工程變更及施工索賠,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對較好。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專案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型別。在這類合同中,業主需承擔專案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就承擔了專案的全部風險。而承包單位由於無風險,其報酬往往也較低。適用於研究開發性質的工程專案,搶險、救災工程,一般建設工程很少採用。

工程量清單是一份與技術規範相對應的檔案,詳細說明了合同中需要或可能發生的工程細目及相應的工程量。在工程結算時,結算單價按照合同約定價格執行,而工程量則依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單價合同與清單做法正好吻合。因此,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決定了建

築施工合同宜採用單價合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08第4.4.3條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採用單價合同。當然,清單計價模式下並不排斥總價合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固定總價合同有其優點,如業主的風險較小,主要承擔不可抗力的風險和合同規定的其他風險。但又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方面,如果合同對一些相關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話,就會在結算中產生很多的問題。等到結算的時候再進行談判的話,很難達成一致意見。

總之,在選擇合同型別時,一般情況下是發包人佔有主動權。但發包人不能單獨考慮己方的利益,應當綜合考慮專案的各種因素、考慮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確定雙方都能認可的合同型別。所以,建議業主在規模不大(總價200萬元以內)、工序相對成熟、工期較短(半年以內)、施工圖紙完備的工程施工專案中選用總價合同,其他情況下儘量優先採用單價合同,由合同雙方合理分擔風險。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的'選擇

鑑於施工合同的內容複雜、涉及面寬,為了避免施工合同的編制者遺漏某些方面的重要條款,或條款約定的責任權利不夠公平合理,國家有關部門先後頒佈了一些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作為規範性、指導性的合同檔案,在全國或行業範圍內推薦使用。目前,在工程建設中運用比較多的施工合同文字主要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和《標準施工招標檔案》的合同條款。《標準施工招標檔案》的合同條款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相比,在條款設定以及條款內容上都更為合理詳細。特別針對我國建築行業在材料和工程裝置、施工裝置、臨時設施、交通運輸、測量放線、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方面管理水平不足,提出極為詳細的合同管理內容,促進發承包雙方對於這些工作的重視。在質量控制以及驗收保修這兩塊我國建築行業最為重視的環節,也編制了詳細的條款,透過合同來規範發承包雙方的行為。

總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通用合同條款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相比,在合同詞語定義、合同履行方式、變更及價格調整方面與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更契合,內涵更加廣泛,也更與國際接軌,所以,建議業主在選擇合同文字的時候,不要因循守舊,固守經驗豐富卻不夠完善的老一套文字,而要與時俱進改變單純憑經驗管理,依靠行政協調的習慣,大膽嘗試更加完善的《標準施工招標檔案》的合同條款,降低工程風險。

二、合同的簽訂

簽訂合同的作用大概有兩個:1、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於雙方協調配合;2、為日後解決爭議提供依據,防範可能存在的風險。相比較而言,後一個作用更為重要,因為前一個作用完全能夠透過非合同的形式來替代,所以說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範風險。下面就《標準施工招標檔案》的合同主要條款簽訂中業主的風險規避進行探討,以便於合同締約過程中做到對合同風險內容明確,合理有效地規避合同風險,實現合同風險範圍內利益的最大化。( 1 ) 重視專案前期勘察、設計工作,保證專案基準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保證施工圖設計完善;認真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以減少施工階段不必要的變更;

工程建設專案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單件性、明確的目標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設專案大多是依附於土地的,如建築、市政道路、管道、橋樑等,對地下資料的勘探至關重要,勘探基礎資料的準確,直接影響到設計計算資料,影響選址、選型、地基處理等,進而影響工程造價。《標準施工招標檔案》8.3款“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規定:“因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發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這就要求發包人在專案前期重視工程地質勘探和設計工作,並與設計和勘探單位就應承擔的責任界定清晰,將基準資料真實、準確、完整的責任轉移到設計和勘探單位。勘察階段主要依據設計要求提出勘察任務書,一般業主保留對承包方(勘察單位)提出索賠的要求。在施工過程中對勘察資料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後,再決定是否進行索賠。

設計變更引起費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賠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設計變更是由多方面原

因造成的,有發包方主動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議,實際情況變化,設計缺陷等因素,其中設計缺陷是指因設計單位本身原因造成設計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價增加。對此,採取在合同中約定部分設計費用需待工程竣工後全額支付;由審圖公司對施工圖進行稽核,如稽核後降低費用超過一定比例,則對設計單位進行索賠(經濟懲罰),對審圖單位進行獎勵;由於設計缺陷等引起的設計變更造成造價變動的,費用超過一定比例,則對設計單位進行索賠。

( 2 ) 重視明確監理單位的責任義務,避免產生爭議、糾紛的現象;

《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對監理人的定義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這就表明監理人除了傳統意義上的監理單位外,還可能包括髮包人委託管理的其他中介機構,如造價諮詢公司等。這一轉變直接導致合同履行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合同履行主體為受發包人委託的監理人和承包人,監理人由《建設工程施工範本》中的第三方轉變為合同主體,監理人應認真運用好通用合同條款第3.5條“商定或確定”條款,以公正的立場,促進雙方在合同範圍內透過協商,友好地解決合同爭議。監理人只對發包人承擔監理責任,承包人不能因監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減輕自己在合同中應負的責任。這就使得發包人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監理人上來,透過簽訂合同約束監理人的行為,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是傳統的共同監督承包人。比如索賠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因此,發包人應責成監理人認真稽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賠材料及證明檔案,反駁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變施工順序而並沒有影響關鍵工作,且延誤並沒有超過時差限制,則不存在工期索賠的問題。《標準施工招標檔案》合同主體為監理人,因此發包人在委託監理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確定因監理人原因造成索賠成立時對監理人的責任懲罰措施。再如對因監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價格調整所產生的費用,應明確監理人的責任及處罰措施。

( 3 ) 重視市場物價波動對專案投資產生的影響,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價格調整的範圍和方式的確定;

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過程漫長而複雜,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物價波動引起合同價款的變動是很普遍的,這就要求我們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條款來儘可能的降低風險對價格調整的影響。

《標準施工招標檔案》通用合同條款更注重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配套,更注重動態的合同價款計價,將工程專案的風險合理地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分攤,更加科學合理,也與國際慣例更加接軌。因此, 發包人必須密切關注市場價格及法律法規的變化,並在以下方面採取針對性措施:

A、市場價格發生變化超過一定幅度時,工程價款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包括:1)採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本調價方法的核心是根據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機械臺時等因子的估計耗用量,在招投標時事先約定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和不調因子的定值權重,以公平分擔價格風險的原則,計算出支付專案的價格波動價差。2)採用造價資訊調整價格差額。採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釋出的造價資訊調整價差,這些造價資訊應僅限於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波動資訊,不宜包括其他如法律因素和政策性調整因素(這些因素應直接反應在物價波動上);由於現階段價格來源渠道不一,且有一定差異,需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採取的價格來源。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調整價格差額的材料、機械臺班的範圍,對於合同條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避免以後施工階段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