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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勞動合同中的培訓協議的問題

請教關於勞動合同中的培訓協議的問題

我是05年中入職,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另外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大致內容如下:公司每月出資1200元作為培訓費用,每個月與工資一起發放,服務期限三年,提前離職需要賠償培訓費用,按公司所支付的培訓費用全額償還給公司。
後來轉正後,據說是有勞動局的'律師來查過,重新簽訂的培訓協議中關於賠償的部分作了修改,改成按工作時間遞減,每提前一年需要賠償一萬。
不知道公司這樣以培訓費的名義約定違約金是否合法?如果我現在提出離職是否需要按照培訓協議支付賠償金?
另外說明:在公司任職期間,除了關於工作方面有一些經理和前輩進行過一些指導外,公司沒有額外出資進行過任何培訓。並且在試用期三個月中,公司支付80%工資的基數也是以基本工資+培訓費來計算的。公司也沒有任何其他的特殊待遇,另外公司其他同事的培訓費用都只有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