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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

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

婚姻的無效和可撤銷,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實質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承辦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過程中,作為一個律師有時會遇到涉及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方面的法律問題,即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處理問題。現將這方面的有關法律規定及處理方法作一總結和闡明,以利於我們今後能夠更加準確的理解、掌握和運用。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即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因而該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另外,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有關婚姻無效的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