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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是屬於無效婚姻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

有哪些是屬於無效婚姻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

無效婚姻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婚姻無效有四種法定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生活很大程度上屬於當事人私人生活領域,法律不應過分干預,也不應允許其他人任意干涉。但是,由於上述導致婚姻無效的幾種情況,對社會風氣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有些甚至已經嚴重的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法定事由。同時,法律在嚴格限制範圍的前提下,允許除婚姻當事人以外其他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除婚姻當事人外,還包括下列利害關係人: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查證屬實的,依法宣告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視為共同共有,分割時首先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是,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如果生育有子女的,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