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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

關於可撤銷婚姻

1. 什麼是可撤銷婚姻?透過什麼途徑撤銷可撤銷婚姻?

根據婚姻法規定,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對於可撤銷婚姻,由受脅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一方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規則,當事人也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受脅迫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按照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進行審理判決。依法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