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可撤銷婚姻的理論分析
可撤銷婚姻的理論分析
(一)可撤銷婚姻的要件
可撤銷婚姻只有一種,即受脅迫成立的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係,須具有以下要件:
(1) 須有脅迫的故意。
(2) 須有脅迫的行為。該脅迫行為可以是對方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還可以是被脅迫方的父母。
(3) 脅迫具有違法性。
(4) 須有被脅迫人因恐懼心理而為的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對人作出。
(三)除斥期間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 年內提出。如果受脅迫的一方結婚後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若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權利則歸於消滅。
(四)撤銷權行使的後果
婚姻經撤銷,溯及自始無效,其效力同無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