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含義是什麼
【婚姻家庭】可撤銷婚姻的含義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婚姻法解釋(一)》進一步規定,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而結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因受脅迫而結婚並不限於結婚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脅迫,也有一方收第三人甚至是雙方均受第三人脅迫而結婚的`情形。在雙方均受第三方脅迫的情況下,雙方均可申請撤銷婚姻。
【婚姻家庭】可撤銷婚姻如何確認主體?
《婚姻法》第11條已明確規定,可撤銷婚姻請求人既可請求婚姻登記機關也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並非任何可撤銷婚姻案件婚姻登記機關都可處理。因為根據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透過的《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
若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但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則應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