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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糾紛的原因

婚姻無效糾紛的原因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只要違背結婚實質要件(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和形式要件中任何一條,均形成無效婚姻。結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我國婚姻均做了明確規定,具體說來,無效婚姻的原因應包括:

1、缺乏當事人合意,違背當事人意願,破壞"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的基本原則的`。

2、未達法定婚齡的。

3、違揹我國"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則而重婚的。

4、違背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的禁止條件的:a.禁止近血親結婚;b.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5、有生理缺陷,無性功能的。

6、缺乏婚姻的形式要件,未履行法定婚姻程式的等。

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達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