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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應該怎麼辦呢

婚姻無效應該怎麼辦呢

婚姻無效怎麼辦?

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因而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

那麼,婚姻無效怎麼辦呢?遇到這種情況,有關人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這裡的當事人是指重婚雙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基層組織是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但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比如說,結婚登記的時候一方不夠年齡,弄虛作假領取了結婚證。但一年後不夠年齡的一方已經達到了法定婚齡,那麼他就不能以此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了。

人民法院對婚姻無效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