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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關於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新《婚姻法》第十二條分別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現分述如下:

1、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問題《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均採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即凡是被確認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其法律後果是相同的,對此,我們持不同見解,即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應當有所區別。如前所述,自始無效婚姻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應當自始無效、無效婚姻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欠缺當事人的合意而一般性地違背了社會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即宣告撤銷之前婚姻還是有效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撤銷宣告無溯及力。在當今一些採取婚姻無效與可撤銷雙軌制的國家和地區,關於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後果,也是如此分別規定的。這樣更趨之於科學化、合理化。

2、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係《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與第一點相同,由於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無效婚溯及既往,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可撤銷婚無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銷前,婚姻關係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係也應當得到認可,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關於財產關係,《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個規定較籠統,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為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4、父母子女關係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