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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合同仍成立

單位不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合同仍成立

單位不在勞動合同上籤章 合同關係仍成立

福州3月4日專電(記者鄭良)廈門市中級法院近日公佈該院2007年10大民生案件,其中一起涉及用人單位不在勞動合同上籤章進而否定合同效力案件,法院判決勞動合同已成立。

許某等109名員工系廈門某公司員工。雙方曾幾次訂立勞動合同,其中一次合同期限屆滿時間為2006年6月30日。2006年6月25日,公司將已填好合同期限(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崗位工種、工資條款、違約責任等內容的勞動合同發給許某等員工,許某等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後,公司收回該勞動合同,但未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簽章。2006年8月9日,公司以“現因整個市場環境低迷以及我司的流動資金週轉困難,已無法再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為由,向許某等人出具一份《終止勞動關係知會函》,終止與許某等人的`勞動關係。許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合同效力。

法院認為,公司將已填好合同期限、崗位工種、工資條款、違約責任等內容的勞動合同發給許某等人,其行為視為公司就續訂勞動合同向許某等人發出要約,而許某等人將簽名後的勞動合同交還公司的行為應視為承諾。因此,該勞動合同已成立,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在雙方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式解除與許某等人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正當理由,已構成違約,應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