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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養老保險工作問題與建議的調研報告

企業養老保險工作問題與建議的調研報告

我們從事企業養老保險工作,經歷了養老保險改革時代,見證了全民合同工參保起步,全民固定工統籌,“兩金”合併統一徵繳比例,集體統籌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私營個體起步參保繳費;也見證了從縣級統籌,到市級統籌,再到省級統籌的過渡;更經歷了從政策到法規,再到《社會保險法》的出臺。這25年以來,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由全民企業固定工統籌發展到集全民、集體、私營、個體及靈活人員為一體,不同用工形式,統一徵繳費率,統一標準核算待遇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踐證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發展,維護了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解除了他們的後顧之憂。對於安定人心,穩定社會,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就在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的過程中,特別是近兩年出臺的參保補費政策,讓一部分曾經不具備條件或不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快速、低成本的加入,給按規定參保,按時、足額繳費的原參保人員,造成了心理極大的不平衡感,他們每年按100%繳費,而補費者是按60%補費,然而待遇卻一樣!義務與權利的'不對等,導致近年來諮詢上訪的人員特別多,在接待來訪中,使基層養老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解答群眾疑問時頗顯被動,筆者就一些重點疑難問題思考和辯證,以求探究,以便進一步維護和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工作。

1.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即不屬於企業單位,也不屬於國家,它屬於參保職工所有。相關部門或經辦機構在出臺一些政策時,應該多考慮多數參保職工的利益,適當照顧特殊群體的利益,體現義務與權利對等。

2.對參保繳費滿15年且到達退休年齡,按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資60%繳費與100%繳費的,在未達到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90%和在調整待遇金額時應當區別60%繳費與100%繳費的待遇不同,讓參保職工感受到義務與權利的對等。

3.既然《社會保險法》頒佈運行了,我們就應嚴格執行,政策出臺變動幅度應在《社會保險法》之內,這樣既給工作帶來了一種信任感,也讓一線經辦人員可以更好地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