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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醫療事故是一種過失性的行為,同時醫療事故也只存在於醫生或護士與病患之間,是一種特殊的事故。要怎麼樣才能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呢?除了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專業鑑定外,其實個人也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來判斷。

1、主體。

必須是依法取得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這些機構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包括各級各類醫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療養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婦幼保健院(站、所)、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等。醫務人員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師、護士、藥師及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如果沒有執業資格的人員行醫按非法行醫處理,不能進入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2、行為的違規性。

指醫療行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常規、規範等。

3、主觀方面具有過失。

即從心理上存在著的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如果主觀方面不是過失而是故意,不能進入醫療事故鑑定程式,如果主觀方面屬於意外也不能進入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4、醫療過失與患者傷亡、明顯損害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患者傷亡的結果與醫務人員主觀方觀的過失、違規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而不是間接的。

以後在專業機構對醫療事故鑑定之前,患者個人或患者家屬也可以透過以上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來判斷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當然最後還是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才作準。

醫療損害的賠償依據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是侵權責任法有關醫療損害賠償的規定和依據。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患者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抑或侵權責任。如果患者選擇違約之訴,則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患者選擇侵權之訴,則適用過錯原則。

1、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立的醫療損害賠償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由於醫療損害賠償的特殊性,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受害人在因果關係和過錯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自己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不承擔責任,否則,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醫療過錯、醫療損害和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在對醫療機構適用違約責任時,應當充分考慮醫療服務合同的特殊性。因為,儘管合同法調整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係,但是,當病人求助於醫生治療疾病,醫生也同意對病人進行治療時,並沒有產生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因為醫生將做什麼並未具體化、特定化,也就是說,對合同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和具體的約定。實際上是將醫生的責任建立在違反注意義務的默示協議的基礎上。

對於醫患糾紛而言,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時,醫療機構由於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違約的,或是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患者擁有對於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從更有力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

醫療損害構成醫療事故的,應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根據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條的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注:醫療合同是醫方為患者提供診療、防疫、保健、健康檢查,由患者支付報酬的合同。作為醫療契約當事人的醫方,包括醫療機構和獨立開業的醫師。醫療機構作為醫療契約的當事人,無法親自為疾患實施診療行為,需聘僱專門的醫護人員始能履行其對病患所附契約給付義務。此時受聘僱的醫師並不因其實施醫療行為而成為契約當事人,僅系債務履行輔助人,因此醫師如於醫療行為實施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則由醫療機構為其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而負債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責任。

怎麼進行醫療事故認定,需要哪些材料,哪些人可以申請?

醫療事故出現後應該怎麼進行鑑定、鑑定的步驟是什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有哪些人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本文就相關問題詳細分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醫療事故怎麼鑑定

1、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 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2、那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法院委託;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醫療機構

3、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區醫療事故鑑定費用是多少? 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費為2500元,省、直轄市級為3000元。

5、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 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 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 提起鑑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 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7、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 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 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8、抽取鑑定專家的注意點

1) 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

2) 專家鑑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其迴避:①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③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9、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幾人參加鑑定?不超過3人,律師可以作為代理人參加鑑定。

10、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提起鑑定的當事人應當向醫學會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重要包括以下內容:

1) 當事人的身份、聯絡方式等;

2) 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 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 闡明醫療機構的過失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且該醫療過失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等理由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11、醫療事故的責任分類

1) 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 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12、再次鑑定的提起

1) 提起人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

2) 時效: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3) 費用繳付方:一般為提起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支付。

1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終止 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在專家鑑定組作出鑑定結論前,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鑑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終止。

14、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鑑定專家在鑑定前瞭解當事人申請鑑定意圖的唯一重要書面材料,對鑑定專家的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鑑定文書。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專家的效果。

15、醫療事故鑑定會的程式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程式如下:

1) 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2) 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 雙方當事人退場;

4) 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 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

16、參加鑑定會的重要技巧

1) 當事人要保持低姿態,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獲得鑑定專家的同情;

2) 陳述應當針對重點展開,對陳述的內容應當有成分的病歷記載和醫學權威專著作為依據;

3) 針對專家的提問,回答應當恰當而專業,尤其應當實事求是,對不知道的.問題不要強詞奪理,以充分尊重專家為最重要的原則。

17、鑑定結論在多少時間內作出? 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18、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內容

1)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 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 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4)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6)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 醫療事故等級;

8) 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19、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重要性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確定醫療糾紛賠償的核心依據,醫療事故鑑定是處理醫療糾紛最重要的環節,絕大部分醫療案件,如果確定為醫療事故或在醫療行為中醫療機構有過錯,患者就能夠獲得賠償,反之患者就很難獲得賠償。對於醫療機構來說,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案件,醫療機構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行政責任,對醫院及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都有很大的影響,故醫患雙方都應當高度重視。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如何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怎樣的?鑑定內容包括哪些?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請閱讀下文了解。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醫療事故等級與賠償計算

醫療事故的鑑定有哪些等級?醫療事故的賠償金額應該如何計算?要了解這個問題,可以跟隨小編一起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醫療事故分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 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醫療事故案例,

醫療過錯鑑定是受害者對醫療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的專家鑑定。

一,法律依據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法律依據是 2002 年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 7 個配套衛生法規檔案,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不存在醫療事故卻可能存在醫療過錯,

二,法律依據差別 醫療事故技能鑑定的法律依據是2002年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7個配套衛生法規檔案,包括《醫療事故技能鑑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能鑑定專業人士庫學科專業組名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

二、醫療事故等級劃分依據

醫療事故等級劃分及依據, 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

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賠款, 完全是由於院方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診療護理操作常規和嚴重技術過錯直接導致,本案構成醫療事故,醫方承擔完全責任,同時該醫療事故符合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23項規定,因此,建議定為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七級傷殘

三、醫療事故等級與賠償計算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

醫療事故案例,法律依據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法律依據是2002年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7個配套衛生法規檔案,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

四、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損害司法鑑定的區別

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