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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辦法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辦法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辦法的全稱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這是由我國衛生部門在2002年頒佈實施的一種針對醫療事故鑑定方面的條例。下面,小編就帶領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這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確保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有序進行,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鑑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第四條 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第二章 專家庫的建立

第五條 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應當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定學科專業組。

醫學會可以根據本地區醫療工作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際,對本專家庫學科專業組設立予以適當增減和調整。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成為專家庫候選人: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階技術職務3年以上;

(三)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階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同級的醫藥衛生專業學會應當按照醫學會要求,推薦專家庫成員候選人;符合條件的個人經所在單位同意後也可以直接向組建專家庫的醫學會申請。

醫學會對專家庫成員候選人進行稽核。稽核合格的,予以聘任,併發給中華醫學會統一格式的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