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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醫療事故鑑定的機構

負責醫療事故鑑定的機構

1、第一級醫療事故鑑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也就是說,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的地點如果是一個市轄區的,那麼就是在該區的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工作;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地點是不設區的市,或者縣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應當就是當地的市、縣的衛生局的醫學會。

由於是分級鑑定的,鑑定後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書,分別是xx市xx區醫療事故鑑定書,或者是xx市、xx縣醫療事故鑑定書!

2、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

如果對初次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往往都在鑑定文書的最後一頁,規定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鑑定工作。這就是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

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與市縣級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相同,鑑定機構往往設定在各地省會、直轄市衛生局、或者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被告為:xx省(自治區)醫療事故鑑定書。

3、第三級醫療事故鑑定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中,還規定了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這也就是我國的第三級醫療事故鑑定了!不過,與前兩級醫療事故鑑定程式不同,中華醫學會接受的醫療事故鑑定又了兩個條件:第一、是不服市縣級醫療事故鑑定和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結論,也就是說前兩級的醫療事故鑑定都已經做過!中華醫學會是不可以直接作為第一、第二鑑定級,直接接受醫療事故鑑定的;第二、中華醫學會接受的鑑定案件,只能夠是病歷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案件。符合“重大、複雜、疑難”的標準並不容易,因此,中華醫學會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的案件的數量是極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