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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新人會遇到哪些陷阱

職場新人會遇到哪些陷阱

每個人,都希望自己在職場裡一帆風順,甚至平步青雲。可是職場如江湖,爾虞我詐才是真實的常態,如果我們稍不留意,可能就會掉進“陷阱”裡。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場新人會遇到哪些陷阱,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入職資訊瑕疵陷阱

入職資訊瑕疵陷阱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企業一般在入職之初會要求員工提供詳細的個人資訊,如學歷、工作經歷、能力證書,如公司對這些資訊做背景調查,一旦發現出現虛假資訊,單位的選擇可能是隱忍不發。但這種隱忍應該說是暫時的,是基於雙方合作的考慮,一旦糾紛發生,單位就會以此為由解除與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追究職工無效勞動合同責任。

兼職陷阱

與入職資訊陷進相近,兼職陷進也是企業埋設的地雷,尤其是在高管人員的管理中,兼職陷進隨處可見。舉個很簡單的例子,A公司僱傭甲為公司經理,其後A公司作為入股B公司,並指派甲任職單位B公司經理,但未向甲出具委派書。由此,A公司對甲預設了兼職的陷阱,一旦對甲的業績、能力做出否定,則A公司一定會提出甲因兼職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進而逼迫甲就範。

從更廣泛的視角看,現在的企業呈現集團化的模式,各個公司之間分為母子公司、總分公司、關聯公司,企業之間的結構日益複雜,兼職陷阱也成為約束企業管理層的一個重要手段。

競業禁止陷阱

競業禁止陷阱可以概括為胡蘿蔔加大棒,即競業禁止補償金+違約金。但需要注意競業禁止的主動權在用人單位手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本身的需要,需要限制員工就業權時,以過低的競業禁止補償金為依託要求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限制員工的就業權;如單位不再需要採取競業禁止,則會提前解除競業禁止協議,其代價也僅僅是三個月競業禁止補償。

停工停產陷阱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法律規定了非勞動者原因的停工停產,企業可以低於合同約定數額支付勞動報酬,但法律並未明確停工停產的適用範圍,是區域性的停工停產還是整體的停工停產。也未能明確停工停產的原因,是客觀情況造成的還是基於主觀要求。這就給企業提供了機會,企業可以利用停工停產的機會,大幅度降低員工工資數額,同時約束員工不得兼職,逼迫員工主動提出辭職。

當然停工停產嚴格意義上說不屬於雙方約定的陷阱,而是一種法律的漏洞。用人單位可以透過對法律漏洞的利用,形成對己方有利的局面。

私了協議陷阱

一般企業出現糾紛,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企業法務人員大多希望採用私了的方式解決,但這種私了協議很多設有陷阱。以最常用的工傷私了協議為例,在工傷認定或傷殘等級確定之前作出的私了協議,從而降低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負擔。

當然工傷私了協議本身也是一個雙刃劍,如賠償數額和法定數額相差過大,極有可能被以顯失公平為由予以撤銷,用人單位按照協議支付的賠付款會被充作前期的支付款項,很難追回。

軟裁員陷阱

軟裁員是一些大型企業常用的辦法,軟裁員又稱為變相裁員,企業採用降薪降職、工作調動、無薪休假、自費出差等方法逼迫職工主動提出離職,從而免除企業解除費用,達到最佳化公司人員結構的目的`。軟裁員最典型的莫過於最原世界500強之首的沃爾瑪中國總部推行的“人員最佳化”方案,其中“降職降薪”、“平調外地”很明顯是一種軟裁員,逼迫職工主動辭職。

職工損失賠償陷阱

員工在工作中給企業造成損失賠償,目前法律規定不太明確,僅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有所涉及,實務操作中一些用人單位就以損失賠償為名設定變相違約金,如規定職工一旦離職,未提前通知單位的則需要向單位支付高額損失費用、再如對職工過失造成單位損失的約定鉅額損失賠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飛行員跳槽所引發的損失賠償金。

人員冷凍陷阱

人員冷凍即對職工實行“冷宮”待遇,將職工崗位調動,並相應降低職工許可權和事務,作為閒職掛起來。這類措施對一些要害部門如財務、銷售、管理崗位的員工尤其常見,造成此類員工的閒置,並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員工,其所引發的後果之一就是員工對公司感到失望,並因此主動辭職。

社保陷阱

當前我國各地社保政策不一,社保繳費數額、社保待遇高低也會因地域不同而有所區別。基於降低單位社保成本的考慮,用人單位一般會採用社保代理和變更住所地的方式規避社保繳納。社保代理最常見的是跨省代理,與社保繳費基數較低區域的代理公司合作,將員工的社保關係委託該代理公司在其當地繳納,降低社保繳費成本。但如此員工一旦符合社保待遇申領條件,也只能按照代理公司當地的標準來申領,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員工的利益;變更住所地的方式與此相似,也是透過住所地變更的方式,利用各省之間不同的社保繳費差額,擇低而繳,降低單位社保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