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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雖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訂立,但因勞動合同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勞動合同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製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於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願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採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後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其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