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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許多人包括一些人事經理對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甚是困惑。有的單位短期僱用人員,不知該籤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有的單位僱用已有單位的員工,不知應與該人籤合同,還是與檔案所在單位籤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真正區別是什麼,合同期短就是勞務合同嗎,合同期長就是勞動合同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有關人士特別指出:其實,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視之。

據瞭解,凡檔案在人才中心、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籤勞動合同,職工有單位,屬於借調、派遣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籤一次性勞務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於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關係則由個人承擔。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籤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不在於時間的長短,而在於具體表現,具體特徵。

具體而言,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之間的區別為:

從勞動合同的內容來看,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由於適用的法律不盡相同,因此在適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上也有所不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法律責任後果不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