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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協議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協議模板

甲 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絡電話:

乙 方(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絡電話:

丙 方(託管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絡電話:

第一條 鑑於乙方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丙方作為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資產,且乙方就__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向甲方提出申請,為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上市行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指引》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當事人共同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檔案進行審查,認為乙方管理的基金符合上市條件的,批准其管理的基金上市。

第三條 乙方應從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發,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基金契約經營管理基金財產,丙方也應按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履行相應託管職責。

第四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對上市基金實施日常監管。

乙方和丙方承諾遵守甲方釋出的相關業務規則和其它規定。

乙方和丙方董事、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瞭解並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規則,並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指定兩名授權代表負責基金的資訊披露事務,並將其通訊聯絡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訊地址等報告甲方。

第六條 乙方解聘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辭去職務時,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說明理由。同時指定新的授權代表,並及時告知甲方。

第七條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丙方向新聞媒體披露與基金有關的資訊,需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乙方和丙方應當保證披露資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乙方和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資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

第八條 當乙方管理的基金成交量或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甲方認為有需要向乙方查詢有關問題時,乙方應當如實答覆甲方,並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乙方和丙方披露的資訊進行形式審查,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和丙方向其它證券市場或交易所或交易所報告有關涉及乙方或丙方的資訊,應當同時向甲方報告。若乙方和丙方向其它證券市場或交易所或交易所報告和對外公開的資訊與其向甲方報告和公開的資訊有差異,應當向甲方說明並公告。

第十一條 乙方管理的基金如出現《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第四章規定的停牌和復牌情況,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復牌申請,申請中要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和復牌時間,對於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甲方。

甲方有權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第四章的有關規定,亦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自行決定乙方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停、復牌事宜。

第十二條 乙方應當按期向甲方繳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為30,000元,上市月費為每月5,000元。

第十三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從基金上市後第一個月起計算,可按月在每月5日前繳納或按年在每年7月5日前一次性繳納。逾期繳納上市費用,甲方按應繳金額的0.03%按日收取滯納金。

第十四條 乙方管理的基金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乙方不再繳納上市初費;乙方管理的基金被甲方除牌,已經繳納的上市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乙方或丙方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的行為,甲方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責令改正;

2、內部批評;

3、在指定報刊上通報批評;

4、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甲方無須對基金上市交易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若三方當事人對本協議的內容有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協議中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協議三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份,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