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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編報規則

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編報規則

第一條為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年度報告等公開披露資訊檔案中編制和披露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時,除遵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基金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的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則的相關要求。

第三條本規則是對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編制及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資訊,不論本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均應披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可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根據基金產品特徵及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調整和修改。

第四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在披露基金的資產組合情況時,應列表顯示報告期末股票、債券、銀行存款和清算備付金合計、其他資產等的金額及其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第五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在披露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時,應列示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市值及合計、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及合計。指數基金若兼具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的,應分別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列示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及合計。

第六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在披露按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明細時,至少應列示股票程式碼、股票名稱、數量、期末市值、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指數基金若兼具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的,應分別按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列示股票明細。

第七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在披露報告期內股票投資組合的重大變動時,應列示:

(一)報告期內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價值超出期初基金資產淨值2%(報告期內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採用期末基金資產淨值的2%)的股票明細,至少應披露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價值前二十名的股票明細。具體包括股票程式碼、股票名稱、本期累計買入金額或累計賣出金額、佔期初(或期末)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

(二)整個報告期內買入股票的成本總額及賣出股票的收入總額。

第八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在披露債券投資組合時,應按券種(主要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可轉債等)列示債券投資的市值及合計、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及合計。

第九條基金投資組合在披露按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債券明細時,至少應列示債券名稱、市值、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第十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應按以下要求披露報告附註,對投資組合作進一步的解釋說明。

(一)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應當對該股票的投資決策程式作出說明。

(二)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若有投資於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股票的,應對相關的投資決策程式進行說明。

(三)列示其他資產的構成。

(四)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至少包括可轉換債券的程式碼、名稱、期末市值、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第十一條本規則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此前釋出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