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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係。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史律師提醒畢業生注意以下幾點:

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6個月。《上海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合同期滿後續籤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採用見習期,時間為一年;試用期採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係的也採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行。見習期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裡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在第一個試用期過後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後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後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麼,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只籤試用期合同不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上海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對此特別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傷殘賠付金五地政策明

近日,安徽省規定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那麼,在我省農民工流入集中的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等地,情況怎樣呢?記者連線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獲知這五個省市也相繼出臺了有關規定。

北京市

2004年7月底,北京市出臺了《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2004年9月1日起實行。辦法規定,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的外地農民工,享受的傷殘津貼、護理費,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時止;本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標準為:滿16週歲不滿30週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20萬元,二級為18萬元,三級為15萬元,四級為13萬元;滿30週歲不滿50週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5萬元,二級為12萬元,三級為11萬元,四級為9萬元;滿50週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9萬元,二級為8萬元,三級為7萬元,四級為6萬元。

因工死亡的外地農民工的供養親屬,撫卹金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時止。一次性支付的標準為:配偶8萬元,其他供養親屬5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週歲終止領取的供養餘年計算。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5萬元。

上海市

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出臺了《關於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規定對經認定為工傷的外來從業人員,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人員的致殘等級和年齡確定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傷復發醫療費等各類費用。

因工死亡的外來從業人員,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等三項合計標準為10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廣東省

2004年2月1日,廣東省規定,工傷職工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如下標準支付護理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一級為60%%,二級為50%%,三級為40%%,四級為30%%。護理費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負增長時不調整。

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85%%,三級為80%%,四級為75%%。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跨統籌地區戶籍職工,本人要求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傷殘津貼按照規定的相應標準為基數一次性計發十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一級傷殘的計發15個月,二級計發14個月,三級計發13個月,四級計發12個月。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江蘇省

2005年3月,江蘇省出臺了《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在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中,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按照以下標準一次性支付待遇:原應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一次性支付至男60週歲、女55週歲,最長為20年;原應按月享受的護理費一次性支付至75週歲,最長為20年;原應按月享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週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週歲,最長不超過20年。

浙江省

2004年8月,浙江省出臺規定,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二級為14倍,三級為12倍,四級為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農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週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農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不滿18週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週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週年,但55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週歲減少1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目前,這五個省市勞動保障部門均開通了勞動保障公益服務專用電話:12333。更詳細的情況可撥打電話諮詢、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