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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的寫作技巧

民事起訴狀的寫作技巧

  一個案件或訴訟程式的產生,首先由起訴而提起,起訴就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寫起訴狀,即俗稱的“寫狀子”,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下面是小編收集了民事起訴狀的寫作技巧,歡迎閱讀。

 

  一、明確起訴原因

  起訴的原因,從法律上說,就是當事人因何種民事權益被侵害或因何種事實發生民事爭議而向法院起訴。比如:是因為感情不合準備離婚,還是向債務人討要欠款等。起訴的原因直接決定了案件的型別,明確為什麼要起訴,才能明確起訴的目的和所要達到的訴訟結果。

  二、掌握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受理的主要規定是:

  第108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10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受理的三條主要規定,掌握和領會這三條法律規定,對於如何寫好民事起訴狀是十分重要的。

  三、巧妙地提出訴訟請求

  不同型別的案件,案由不同,訴訟請求自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案件分為幾百種類型,即使同一型別的案件,因客觀事實和當事人的狀況不同,也導致了訴訟請求的不同。所謂“巧妙”,就是說,提出訴訟請求時的用詞一定要嚴謹、精練、準確,既要把請求表達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請求的內容要有具體事實和法律規定的支援。訴訟請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訴訟請求是否適當,直接關係到案件的勝敗和結果,很多案件都是因為訴訟請求不當導致敗訴,或者即便勝訴,也沒能更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

  四、訴狀各部分的寫法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起訴書”、“民事訴狀”等)。字號較內容要大,以二號字為宜。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首行縮兩字),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具體住址、聯絡方式等。如果同案原告為二人以上,應當分別寫明。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訴訟請求:(首行縮兩字)寫明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問題。依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的不同請求,具體寫出。

  2.正文:事實和理由

  (1)事實部分:(首行縮兩字)應寫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以及雙方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和後果。一般應以時間順序,既要如實地寫明案情,又要重點敘述被告侵權、違約等行為的後果。

  (2)理由部分:(首行縮兩字)要根據案情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闡明原告對本案的性質、被告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說明自己訴訟請求在法律上的依據。

  (3)證據:(首行縮兩字)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夠證明案情的證據的名稱、件數或證據線索,及證據來源。證據部分在正文當中也可以不體現,或者僅舉出重要的證據,或者附證據目錄。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此致”空兩格、“某某人民法院”另起一行居左頂格。

  (2)具狀人(起訴人)原告(本人)簽名;如果是法人應加蓋公章。

  (3) 起訴時間:某年某月某日。

  4.附項(首行縮兩格)

  本訴狀副本份數,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數提交。

  其他有關證據證明材料的份數。

  五、常見問題說明和誤區糾正

  1.紙張、筆、墨要求。訴狀用紙型號,現在普遍要求的是A4紙,同時,因為法院審理的案件材料最後需要裝卷歸檔,並長期儲存,所以,訴狀最好是用黑色字列印。

  2.“當事人”欄,均應寫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現用名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樣的,以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因某些案件與當事人具體年齡有關,所以最好寫明具體的出生年月日、對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明其年齡或大致年齡;要寫明具體單位及住址或辦公地址,以便於人民法院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儘量寫明電話等具體聯絡方式,便於人民法院電話通知開庭等相關訴訟事宜。

  3.未成年人訴訟問題。原告是未成人本人,法律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這種情況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所以,寫起訴狀時不要把父母寫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權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權的未成年人為被告,並寫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4.“訴訟請求”欄,應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充分體現法律規定的“具體”要求,否則起訴立案時,法院會要求重新制作起訴狀。如:只寫“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而沒有寫明具體請求數額等,法院是不會立案的。如果有多項訴訟請求,也應分別具體寫明。

  5.案由問題。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結合訴訟請求決定適用,不屬當事人起訴確定的內容。

  6.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訴狀的主要內容,應緊緊圍繞訴訟請求來闡述,一般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和證據等。因為該部分的每一句話,都是為了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證明對方行為的違法性或違約性質,書寫時應以陳述事實和理由為主,詳略得當,切不可長篇

  7.證據問題。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證據是千萬使不得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體寫在訴狀裡,只是在訴狀後“附:起訴狀副本份”,最好另行按一定順序製作證據清單(表格),並簡要說明每份證據說明的主要問題,做到條理清楚,一目瞭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最好是影印件(但同時帶原件去立案審查),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體證據的“收條”,以防萬一主客觀原因的“丟失”。

  8.確定管轄法院(遞交的法院),屬於仲裁(包括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刑事自訴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狀也應該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不動產所在地等確定管轄法院。

  9.具體人(起訴人)部分,自然人起訴的,應該由本人親筆簽名;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的,應蓋單位的公章,不可蓋財務章或合同章。

  10.所附訴狀副本份數,副本的份數應該與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人數一致,立案時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交,需要強調的是起訴人自己別忘了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