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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一、勞動關係管理制度的特點:

  (1)制定主體特定性:企業為主體,以公開、正式的行政檔案為表現形式。

  (2)行為共同性:企業和勞動者共同的行為規範。

  (3)經營權與民主管理權相結合:企業職工既有權參與,又有權監督實施。

  (4)與勞動合同條款的統一性。

  二、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制度1

  第一章員工錄用

  第一條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並說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檔案存檔。

  第二條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並留存影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檔案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係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並存檔。

  第四條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願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說明和申請。

  第六條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並說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檔案歸檔。

  第七條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係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 不得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財物。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十條公司勞動關係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資料庫,便於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一條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係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檔案、確認檔案、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後,檔案至少儲存兩年備查。

  第十二條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絡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三條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並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並歸檔。

  第十五條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並歸檔。

  第十七條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並歸檔。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籤勞動合同的,應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

  第二十一條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二條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章制度由公司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執行。

  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制度2

  1、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員工招收錄用條件、招工簡章、勞動合同草案、有關專項協議草案審批許可權的確定;員工招收錄用計劃的審批、執行許可權的劃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事項的審批辦法;試用期考察辦法;員工檔案的管理辦法;應聘人員相關材料儲存辦法;集體合同草案的擬定、協商程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辦法、程式;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廢止的程式。

  2、勞動紀律:包括時間規則、組織規則、崗位給則、協作規則、品性規則、其他規則。

  3、勞動定員定額規則:編制勞動定員規則、勞動定額規則

  4、勞動崗位規範制定規則。

  5、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6、其他制度。

  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制度3

  第一節總則

  1.目的

  為規範員工的行為,保證員工行為與公司政策、規章制度和程式相一致。改善員工的工作表現,創造和諧、融洽的勞動關係。

  2.適用於XXX有限公司。

  第二節職責許可權

  1.職責與許可權

  1.1行政人事部:勞動關係管理的統籌部門,負責編制、改進勞動關係管理的相關制度,統籌勞動關係管理。

  第三節勞動關係管理

  1、勞動關係分類

  勞動關係管理、獎勵與違紀事件處理、健康管理、特殊時期員工關係管理等。

  2、勞動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公司實際情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2.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組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合同範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勞動合同辦理時間:

  新入職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職員工:合同期滿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會該員工直屬部門,根據該員工的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和公司用人狀況並結合該員工的意願,共同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員工,如果繼續聘用,則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合同期滿自動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2.3.3行政人事部將勞動合同資訊錄入電腦系統,便於集中、規範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對已給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兩年備查。

  3、勞動關係證明

  行政人事部應員工本人的要求,經調查核實後為員工開具相關證明,包括工作證明、離職證明和退社保證明。

  4、勞動爭議處理

  4.1勞動爭議是企業運轉過程中產生的正常現象,各級管理人員要本著沉著、冷靜、務實、靈活的原則,規避法律風險,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4.2勞動爭議的情形:因職工重大違紀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4.3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依法處理;積極配合。

  5、員工意見管理

  5.1.員工是公司最大的財富,加強對員工意見的管理,可集思廣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開發人力資源,並可有效化解員工矛盾。

  5.2.離職面談:離職面談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優秀人才,並可從側面找出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為以後的工作改進提供獨特視角。

  6、員工投訴管理規定

  6.1.員工投訴:規範投訴管理,妥善解決員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內部違規事件,維護公正,以保證公司整體工作的全面健康運作。

  6.2.投訴原則:內容客觀、真實、具體;處理公正、及時、務實;逐級投訴,不提倡越級投訴;提倡署名投訴。

  6.3.投訴範圍:員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損害公司利益或不利於公司發展的行為;其它違規、違法行為。

  6.4.投訴方式:口頭投訴;書面投訴。

  6.5.投訴程式:向直接上級申述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向間接上級申訴——解決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決不成的,由總經理裁決。

  6.6.投訴處理:

  6.6.1.投訴受理人是投訴唯一有效調查人員,但調查結果須經投訴受理人簽收確認後方為有效;

  6.6.2.所有的投訴事件應在接到申訴申請書的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明確答覆投訴人;

  6.6.3.投訴受理部門對投訴事件及投訴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6.6.4.檢舉揭發對公司有重大損害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根據《獎懲制度》規定,將得到相應獎勵;對洩露投訴人資料、打擊報復投訴人的行為,將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分,對性質嚴重者,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7、員工糾紛調解

  控制事發現場局面,避免糾紛繼續升級。特別在發生打架、鬥毆時要首先制止雙方,調查事實真相,分清責任。透過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找相關人員瞭解等方式調查清楚事實真相後,分析糾紛雙方的責任,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做好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使員工能自覺的接受處理結果,對糾紛事件備案並跟蹤調解效果,為以後工作提供參考。

  8、健康管理

  8.1社會保險: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保險由行政人事部辦理。

  8.2身體保健:員工體檢、健康宣傳、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9、特殊時期勞動關係管理

  9.1特殊時期型別:公司架構變動、人員調整、勞動訴訟、員工傷亡及員工受到嚴重騷擾事件、天災(傳染病、颱風、暴雨等)。

  9.2特殊事件處理原則:

  9.2.1準確判定:當公司內外環境發生變化,足以妨害公司達成基本目標,即可判定為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漸法則:對認定的特殊事件,須高度重視,並在法律、操作上面考慮周全,防止有所遺漏;

  9.2.3最糟後果預測:預測事件可能會有的最糟結果,然後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公司董事長審議批准招聘計劃範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式招聘並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各部門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節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三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終身;

  (二)部門正副廠長、事業部正副經理簽訂五年;

  (三)公司員工簽訂一年;

  (四)科研技術骨幹人員:課題科研專家簽訂五年,中級職稱以上其他科研人員的簽訂五年;

  (五)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

  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式:

  (一)對於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三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於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願,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稽核,並報公司總經理稽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後,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於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其它能夠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後,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式:

  (一)合同履行期內,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人力資源部在3日內進行稽核並簽署意見,報公

  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檔案後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覆。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後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覆。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覆,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節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四十天將屆滿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提供給相關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需在五個工作日作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書面籤批意見,反饋至人力資源部。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部對於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並告知勞動者,對方應在合同期滿十五日前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為不同意。

  第四節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與員工未達成新的續訂勞動合同協議;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員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產;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裁(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緩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或結束後,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員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三)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解除: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由於個人行為違反國家法律受到有關司法部門處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累計達三次(含三次)以上;

  4、員工本人辭職未得到公司書面許可,不交接工作,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的;

  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時間連續3天或年累計5天以上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5000元(含5000元)以上重大損失的,解除勞動關係同時接受公司經濟處罰;

  7、挪用公款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解除勞動關係同時接受公司經濟處罰;

  8、在本職工作中態度差、不能積極與團隊協作,部門不願意接收者;

  9、因瀆職、工作責任心差,所從事的'業務受到客戶重大投訴、上級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或部門的處罰,給公司信譽造成惡劣影響或遭受5000元以上損失的;

  10、應聘時或工作期間,隱瞞身體疾病、學歷、學位和職稱等應聘資訊或其他影響正常工作的身體情況的;

  11、應聘時隱瞞曾受到其它單位因嚴重失職被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未宣告的;

  12、不具備或因偶然事件喪失公司錄用時所需要的任職資格和條件的;

  13、以任何方式洩露公司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給公司信譽造成惡劣影響或使公司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14、以任何方式釋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公司認為以惡意方式抵毀公司或員工名譽的;

  15、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事先同意,在公司外兼任任何第二職業者;

  16、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同意,其直系親屬開辦與公司同類產品相競爭的其他同類企業的經銷店、門市部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員工無法完成崗位工作任務與目標,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完成工作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公司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員工人身安全的;

  (七)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合同期限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符合本辦法第條規定的情形,又未依照公司規定的程式辦理解除勞動關係各項手續,經公司通知後,仍不到崗連續超過3天的,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無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續和義務,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式:

  (一)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由員工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連同員工有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收到檔案後3日內進行稽核並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3日內審批同意後,由人力資源部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提前三十日送達員工本人。

  4、根據公司<員工解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解除手續。

  (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由員工本人提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部門負責人在收到申請書後3日內簽署意見,連同員工有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在收到檔案後3日內進行稽核,報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3日內進行審批,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根據<辭職管理辦法>辦理離職各項手續。

  (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

  第五節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員工依照本辦法第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根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司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十四條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員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一)公司為其支付的專項培訓費用,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二)對公司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或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法律規定,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雙方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

  第六節保密約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員工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文字附件,與勞動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與之簽訂《商業秘密保護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限制期限等具體條款見補充協議。

  第七節勞動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條發生勞動爭議,公司和員工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公司相關高層管理人員與員工簽訂。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在簽訂及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反饋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人力資源工作領導批准後執行,如有疑問,可向人力資源部諮詢。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文字須經公司總裁辦公會議及工會討論透過,未經公司同意,任何部門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字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簽訂後,一份交員工本人保管,一份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工會審議透過。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附件

  1、勞動合同續簽審批表

  2、籤(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書

  4、商業秘密保護協議

  5、競業限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