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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1

  我國勞動保護的內容十分廣泛,且不同行業有著不同的重點和區別,各有關單行法規對此作了具體規定。那麼,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有哪些內容?針對這個問題,今天,找法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實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3、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實行特種作業資格制度。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命令,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採取的有關保護女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的措施的總稱。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勞動就業方面的保護、禁止女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對女工的“五期”保護等。具體為不得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未成年勞動者是指年齡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他們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過度,因而必須對他們給予特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為:不得招用16歲以下的童工;對經批准需錄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業,應當經過體檢證明合格,錄用後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併為其提供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保證和照顧他們的文化、技術學習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們加班加點。

  (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是指國家勞動部門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狀態實施強制執法的一種手段。包括一般監察、專業監察、事故監察三種形式。一般監察是對企業進行的常規監察,其重點是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企業。專業監察是對危險性或危害性較大的特種裝置、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建設工程專案等進行的專項技術監察。事故監察是對各類特別重大事故、職工傷亡事故組織和參與調查、分析、處理和審批結案工作。

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2

  (一)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實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3、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實行特種作業資格制度。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命令,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採取的有關保護女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的措施的總稱。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勞動就業方面的保護、禁止女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對女工的“五期”保護等。具體為不得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未成年勞動者是指年齡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他們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過度,因而必須對他們給予特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為:不得招用16歲以下的童工;對經批准需錄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業,應當經過體檢證明合格,錄用後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併為其提供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保證和照顧他們的文化、技術學習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們加班加點。

  (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是指國家勞動部門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狀態實施強制執法的一種手段。包括一般監察、專業監察、事故監察三種形式。一般監察是對企業進行的常規監察,其重點是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企業。專業監察是對危險性或危害性較大的特種裝置、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建設工程專案等進行的專項技術監察。事故監察是對各類特別重大事故、職工傷亡事故組織和參與調查、分析、處理和審批結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