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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合同

反擔保合同模板十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反擔保合同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反擔保合同 篇1

  合同編號:137024

  合同編號:(xx反擔字第:xx號)

  甲方一(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電話:

  乙方(抵押權人):x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電話:

  鑑於乙方為借款人xxx向出借人xx借款xx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xx)提供擔保,應乙方的要求甲方自願提供反擔保,甲方和乙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擁有的房產/土地抵押給乙方,作為乙方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擔保的反擔保。

  第二條(1)抵押房產狀況:房產座落於xx建築面積xx平方米,房產產權編號:xx,房產權利人:xx共有權人:xx,抵押房產價值:xx.

  (2)抵押土地狀況:土地位於xx,土地面積xx平方米,土地證宗地號:xx,土地產權人:xx,共有權人:xx,抵押土地價值:xx.

  第三條抵押房產/土地反擔保的範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項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墊付借款本金、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四條本抵押擔保的保證期限為乙方為借款人承擔擔保責任後二年。

  第五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應會同乙方代理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相關材料,以及有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明檔案正本甲方共同委託乙方保管。

  第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的,甲方應妥善保管、使用、維護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八條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向乙方申報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九條甲方宣告與承諾如下:

  1、甲方保證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有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保證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標的物,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隱瞞出租、隱瞞共有等情形。否則,應向乙方支付借款額10%的違約金,如果給乙造成損失的,還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抵押物所有權人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協議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簽字已經過合法授權。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甲方保證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並將會對抵押物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訴訟、扣押、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5、借款合同項下本息全部結清前,並經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設立其他任何擔保,亦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否則,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抵押物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拆遷或其他爭議事件)通知乙方。由於甲方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應在15日內向乙方提供乙方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或提前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7、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抵押物的檢查。當抵押物因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清償的,甲方應及時將情況告知乙方並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前結清借款本息。

  8、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導致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處置、變現抵押物的,甲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及相關手續。

  9、抵押物權存續期間,抵押物被列入拆遷範圍的,甲方應在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遷補償金或置換財產繼續作為抵押財產,不足部分甲方應在達成拆遷協議之前提供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條件的抵押物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10、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任何糾紛的,須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足額賠償責任。

  第十條如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的,乙方應自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為甲方辦理解壓手續。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委託人(簽字):授權委託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 篇2

  ____銀行:

  甲方(名稱)與乙方(名稱)於____年__月__日就____專案簽訂之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於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第____號擔保契約,並於____年__月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萬____的第____號保函(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以下稱擔保)。應甲方要求,對上述擔保,我們____公司(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一、我方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10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賬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併、分立、停止、撤銷、解散、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予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讓與或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予以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六、如果保函金額髮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仍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本擔保責任。

  七、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於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索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於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八、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並將第4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九、本擔保書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擔保書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透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4份,貴行執2份,甲方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

  (法人公章)

  簽發人:

  職務:

  簽發日期:

  擔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及賬號:

反擔保合同 篇3

  編號: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 號《委託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 銀行 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宣告

  乙方在此向甲方宣告: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已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透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乙方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補充條款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乙方:

  (簽字);

  (簽字);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日期:

反擔保合同 篇4

  甲方一(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電話:

  乙方(抵押權人): ***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電話:

  鑑於乙方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 )提供擔保,應乙方的要求甲方自願提供反擔保,甲方和乙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擁有的房產/土地抵押給乙方,作為乙方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擔保的反擔保。

  第二條 (1)抵押房產狀況: 房產座落於**建築面積**平方米,房產產權編號:**,房產權利人:**共有權人:**,抵押房產價值:**.

  (2)抵押土地狀況:土地位於**,土地面積**平方米,土地證宗地號:**,土地產權人:**,共有權人:**,抵押土地價值:**.

  第三條 抵押房產/土地反擔保的範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項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墊付借款本金、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四條 本抵押擔保的保證期限為乙方為借款人承擔擔保責任後二年。

  第五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應會同乙方代理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相關材料,以及有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明檔案正本甲方共同委託乙方保管。

  第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的,甲方應妥善保管、使用、維護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八條 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向乙方申報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九條 甲方宣告與承諾如下:

  一、甲方保證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有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保證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標的物,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隱瞞出租、隱瞞共有等情形。否則,應向乙方支付借款額10%的違約金,如果給乙造成損失的,還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抵押物所有權人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協議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簽字已經過合法授權。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四、甲方保證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並將會對抵押物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訴訟、扣押、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五、借款合同項下本息全部結清前,並經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設立其他任何擔保,亦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否則,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方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抵押物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拆遷或其他爭議事件)通知乙方。由於甲方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應在15日內向乙方提供乙方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或提前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七、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抵押物的檢查。當抵押物因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清償的,甲方應及時將情況告知乙方並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前結清借款本息。

  八、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導致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處置、變現抵押物的,甲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及相關手續。

  九、抵押物權存續期間,抵押物被列入拆遷範圍的,甲方應在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抵押物拆遷補償金或置換財產繼續作為抵押財產,不足部分甲方應在達成拆遷協議之前提供新的符合乙方抵押條件的抵押物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結清全部借款本息。

  一十、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任何糾紛的,須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足額賠償責任。

  第十條 如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的,乙方應自借款人全部結清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為甲方辦理解壓手續。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委託人(簽字): 授權委託人(簽字):

反擔保合同 篇5

  根據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簽訂的[ ]第( )號《委託擔保合同》和借款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借款方的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為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反擔保範圍:

  1、甲方代借款方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委託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等;

  3、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託合同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向借款方追償,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後5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乙方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破產、歇業、解散等;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

  3、被行政機關執行重大的行政處罰;

  4、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記事宜發生變更。

  第1項情形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項情形應在事後三日內通知甲方。

  四、如果乙方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保證責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應就其違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日違約金數額為借款方應付甲方款項的5%,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仍應支付賠償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透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解決時,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反擔保合同 篇6

  甲方:xx有限公司

  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絡電話:

  丙方: (乙方提供第三人擔保時適用)

  地址: 聯絡電話: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後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及反擔保人

  乙方與XX市 銀行已於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 ),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的該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 萬元人民幣。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願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一項或兩項):

  □ 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甲方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

  (僅限抵押或質押);

  □ 提供丙方為反擔保人,反擔保形式為 (抵押、質押或保證)。

  第二條 釋義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於擔保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擔保法規所稱的擔保人,

  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

  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

  第三條 擔保物狀況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

  1、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2、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第四條 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如由丙方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後形成的對乙方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五條 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範圍,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範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範圍,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六條 擔保財產的佔有、保管、使用及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佔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甲方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甲方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

  2、乙方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並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複擔保、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

  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負責儘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於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2) 反擔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3) 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4) 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5) 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

  甲方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 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

  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並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檔案交由甲方收執。

  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

  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檔案,若該等檔案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準。

  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登出費、律師費、保險費、稅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並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甲方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甲方清償。

  第八條 獨立擔

  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於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甲方無需另行徵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後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甲方未徵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範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九條 宣告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宣告:

  (1) 反擔保人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 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反擔保合同 篇7

  甲方(擔保人)

  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反擔保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為反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的______________合同提供擔保,為了保證擔保人的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追償權,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經友好協商,就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系擔保人就_____________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所產生的對反擔保人的債權。

  第二條 擔保形式

  反擔保人根據本合同以_________(抵押/保證)方式向擔保人提供擔保。

  第三條 反擔保的擔保範圍

  1、擔保人向債權人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全部相關費用。

  2、擔保人為實現債權人的追償權和優先受償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條 債務履行期限

  反擔保人應於擔保人根據_____________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保證責任後________日內向擔保人償還擔保人為履行上述保證義務所付出之全部款項。

  第五條 擔保財產

  反擔保人以“擔保財產清單”所列財產設立擔保,“擔保財產清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附件一:擔保財產清單

  第六條 保證

  反擔保人就以下事項向擔保人作出保證:

  1、反擔保人對上述擔保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2、反擔保人未在上述擔保財產上為除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3、反擔保人就上述擔保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檔案、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反擔保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違約:

  1、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2、反擔保人向擔保人提交的與其擔保財產有關的任何檔案、報表及陳述在擔保人認為是重要的方面被證明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

  3、反擔保人終止償還其到期債務、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其到期債務;

  4、由於反擔保人的過失使本擔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終止執行或無法予以強制執行。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後,擔保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反擔保人立即履行本合同義務;反擔保人除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債務外,自擔保人依上述_________合同履行保證義務之日起每日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上述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除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該項義務外,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於本合同項下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甲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慶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上述_______________合同無效或失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延及反擔保人在上述_____________合同無效或失效後的法律責任;

  2、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具有連續性,對其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併、改組、變更名稱後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3、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自然人簽字後按手印;當事人為法人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 開戶行:

  帳戶: 帳戶: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清單(詳見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 元整,抵押率為佰分之 ,實際抵押額為 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一、抵押財產中的 代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二、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 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儲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貸款。

  第五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一、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一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由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二、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二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由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四、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五、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六、甲、乙任何乙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八、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透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意識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注:如果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抵押合同使用說明

  一、使用範圍: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以一定的財物為抵押而與貸款人之間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它第三人,“抵押權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

  三、第一條中的“財產有效證書”,只有公證機關等出具的證明抵押財產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

  四、第二條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貸款額與抵押財產作價限額的比率。

  五、第三條中的空格由甲、乙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六、第十三條違約責任中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

  七、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它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在第十四條中約定。

  八、第十六條是對合同簽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才能生效,其它任何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反擔保合同 篇9

  抵 押 人:_____

  抵押權人:_____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於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築面_______m2,佔地面積_______m2。

  第二條 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 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抵押房地產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並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七條 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複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要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共同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協商或達不成仲裁意向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並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後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並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七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約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約全部條款。

  籤 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籤 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擔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反擔保合同 篇10

  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鑑於擔保人與 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 銀行 分行 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 ,(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 ,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並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願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並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割槽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 (幣種) 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 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範圍

  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 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

  6.4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6.5 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檔案,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檔案。

  6.6 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6.6.1 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 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 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 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 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

  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宣告,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後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於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採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透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於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並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字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 保 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反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