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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企業協議書

合夥人企業協議書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協議後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大家知道協議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夥人企業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合夥人企業協議書1

  甲: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自願合作____________專案,總投資為總投資為______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乙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_____萬元,丙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專案,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至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三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職責由全體合夥人。

  第四條工程完成後,所有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的淨利潤額按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的比例分配。

  第五條專案債務按照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兩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每年專案產生的利潤按比列進行固定投入。利潤分紅,一年結算。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能夠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有效期暫定______,自三方代表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條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三方透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夥專案經營期限為工程專案竣工交付建設單位,工程款項結算支付後終止。

  第十二條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三條協議解除

  1、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兩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三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4、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專案有損害的,另兩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四條未盡事宜,三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人企業協議書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六條

  合夥目的:

  第七條

  合夥經營範圍:

  第八條

  合夥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三個,分別是:

  1.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

  1.合夥人:

  以位於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2.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3.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

  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夥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夥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六條

  合夥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夥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二十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四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

  退夥人退夥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合夥人在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時,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後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企業存一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 年 月 日

  合夥人: 年 月 日

  合夥人: 年 月 日

合夥人企業協議書3

  合夥人: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

  第二條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

  第四條合夥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__________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夥人姓名:_________;

  合夥人住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二)合夥人姓名:_________;

  合夥人住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三)合夥人於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付出資。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的權利,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_________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_________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合夥人依法或者按照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或者本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表決程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人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二)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自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合夥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人企業協議書4

  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絡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____”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僱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係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認同格蘭仕文化;

  2、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援:

  1、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乙方不參與甲方____店經營;

  3、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____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____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援;

  5、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爐一臺;

  6、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裝置,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____專案組提出書面申請);

  7、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乙方製作部分關於____宣傳單頁、海報;

  9、乙方在媒體上對____店給予宣傳推廣;

  10、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餐飲合夥合同範本

  2、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格蘭仕____店專業指南》);店內桌面選單,桌面立牌可參考《格蘭仕____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____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____,開發適當特色的____新菜系;

  4、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____的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____宣傳品;

  6、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格蘭仕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儘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9、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____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餐飲合夥合同範本

  3、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____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____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