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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範本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執行的作用。擬起章程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範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章程1

  第一條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製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主營專案類別(請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核定的主營專案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範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專案生成操作後,按手機收到的確認資訊填寫):

  一般經營專案:

  許可經營專案:

  注: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經營範圍,從事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範圍由商事主體透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檔案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際慣例、行業標準適時更新發布。

  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專案類別和經營範圍。主營專案類別和經營範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_—2011))

  第七條公司認繳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______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儲存。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__________。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東簽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利用自有資金對專案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資訊諮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資訊諮詢;家政服務;建築裝置及建築材料租賃;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18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18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書面稽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稽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稽核意見;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於監事會職權範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透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於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並能接受後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並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透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洩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資訊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資訊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範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後,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並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瞭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彙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新康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