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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的規章制度

公司資金的規章制度3篇

  在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資金的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資金的規章制度1

  第一章目的與適用範圍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科學合理的組織資金的籌集和調配,嚴格控制資金的投放時間和方向,確保資金的有效週轉和合理安排,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資金的規範性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的資金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財務部

  財務部是資金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各部門資金計劃的審查、監管,負責公司資金使用的控制、分析及管理。

  第四條各部門

  負責編制本部門的資金計劃,並對本部門資金使用進行控制和管理。

  第五條管理部

  負責管理辦法的制定,對各部門資金計劃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三章資金計劃

  第六條資金計劃編制原則

  資金計劃編制要體現“真實性、準確性、預見性”原則。既要實事求是,又要留有餘地。

  第七條資金計劃上報時間

  公司實行月度資金計劃,各部門於每月25日前編制並上報本部門下月的資金計劃。

  第八條資金計劃編制的內容

  資金計劃應包括:專案、資金用途、單價、數量、金額、備註、編制說明等,見《資金計劃表》。

  第九條資金計劃的範圍

  資金計劃的範圍包括:

  基建費用、裝置購置費、零配件購置、材料費、低值易耗品、修理費、運輸及車輛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水電費、辦公費、電話費、財務費用、工資、保險、福利、勞務費、廣告宣傳費、清潔費、其他等。

  第十條資金計劃編制的依據

  1、本部門上月資金使用情況與分析結果;

  2、本部門本月工作計劃;

  3、公司相關工作安排。

  第十一條資金計劃審批程式

  1、部門擬訂月度資金計劃,經部門主管稽核簽字;

  2、部門主管簽字後報分管副總審查簽字;

  3、分管副總審查同意後報總經理審批;

  4、總經理審批同意後,各部門留存一份,並交一份給財務部;

  5、財務部將各部門的資金計劃備案,並進行審查、平衡、彙總後,編制公司月度總資金計劃,報總經理審批簽字;

  6、財務部將總經理審批簽字後的公司月度總資金計劃於每月30日前上報集團。

  第四章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資金使用的原則

  資金使用實行“計劃使用,總額控制”的原則,無資金計劃的部門,不得使用資金;各部門只能在經領導審批同意的資金計劃範圍內控制使用資金。

  第十三條突發性開支

  如出現突發性開支,由部門打專題報告,按資金計劃審批程式報批,經公司批准同意後方可開支。

  第十四條超計劃開支

  如當月資金使用超資金計劃預算,原則上不予開支,留待下月開支,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支的,由部門報資金追加計劃,按資金計劃審批程式報批,經公司批准同意後方可開支。

  第五章費用報銷

  第十五條費用報銷程式

  1、經辦人員填寫報銷憑證;

  2、經辦人員將報銷憑證連同各項單據(如是突發性開支還需附報告、如是超計劃開支還需附超計劃資金申請)報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

  3、部門負責人稽核同意後報分管副總經理稽核(審批);

  4、稽核通過後報總經理審批;

  5、經辦人員持審批後的報銷憑證及相關報告,經財務部負責人複核資金計劃使用情況後予以報銷。

  第十六條費用報銷審批許可權

  1、正常性開支(資金計劃內開支),單筆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分管副總審批;超過5000元的由總經理審批;

  2、突發性開支和超計劃開支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第六章資金使用監管

  第十七條資金使用分析

  1、各部門每月應對本部門資金使用的情況與當月的費用計劃進行比較、分析,找出超支或節約的影響因素,明確責任,採取針對性措施加以解決,保證資金使用的正常、有序。

  2、財務部每月應對公司和各部門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隨時監控資金使用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儘快查明原因,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以便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和糾正。

  第十八條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由財務部負責,主要內容包括:

  1、各部門是否上報月度資金計劃,並獲得批准;

  2、各部門資金使用是否超計劃;

  3、資金使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現象;

  4、資金使用的原始憑據的報銷手續是否完備及是否合法、真實和有效。

  5、非正常資金使用(突發性開支和超計劃開支)是否獲得批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從釋出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執行以後公司如有新的規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條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管理部。

公司資金的規章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週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管理機構

  (一)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二)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係,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係。

  第三條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帳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一)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民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下達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二)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帳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三)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萬—20xx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0xx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委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透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稽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其他業務的審批

  (一)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匯調劑。管理規定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三)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000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資金管理和檢查

  資金部以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中心,定期開展以下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並根據檢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專題報告。

  (一)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二)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三)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帳工作。

  (四)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10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彙總後於旬後2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

公司資金的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資金使用的監控與管理,加速資金週轉,保證資金使用安全,保證各項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財務部資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財務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管理職責

  一、財務總監對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和財務管理執行的質量負領導責任。

  二、財務管理工作歸口於集團公司財務部,集團公司財務部對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負主要責任。

  三、公司各部門自覺遵守財務管理制度,配合財務部全面貫徹執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資金管理規定

  一、現金

  1、現金使用範圍

  (1)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按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因公辦理事情需預支的借款;

  (6)費用的報銷。

  2、資金審批流程

  (1)金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及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2)金額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子公司總經理、集團財務總監審批。

  (3)金額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子公司總經理、集團財務總監及總裁審批

  (4)金額在100000元以上,由借款人填寫現金借款借據,除分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子公司總經理、集團財務總監總裁審批外,還需報董事長審批。

  3、現金管理

  (1)不準保留賬外現金(小金庫);不準挪用現金;不準單位之間套換現金;不準假造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存支現金;不準以白條頂替現金;不準以任何票證代替現金。

  (2)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限額部分,出納人員應及時送存銀行。

  (3)企業向銀行提取或存入現金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提取工資或獎金等大額現金時,應有安保人員同行。

  (4)對現金和各種證券的保管,必須確保完整無缺。

  (5)現金保險櫃密碼要絕對保密,妥善保管好保險櫃鑰匙,不得丟失或借於他人。

  二、銀行存款

  1、銀行存款基本管理

  (1)、各子公司需設立銀行存款基本戶,如因業務需要須開立其他型別賬戶,需向集團公司提交開戶申請,經集團公司審批後,方可辦理。

  (2)、出納人員辦理每一筆收付款業務前,必須複核每一筆收付款業務的經濟內容,如有疑問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3)、所有付款應嚴格執行審批金額許可權的規定。開出的票據進行登記,在票據備查薄中註明開出日期、金額、票據號碼和收款單位等。

  (4)、嚴格遵守銀行結算規定,不準開出“空頭支票”;不準開具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不準無正當理由拒絕付款。

  (5)、領用空白支票前,領用人必須填寫“空白支票領用申請表”,經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審批後辦理。

  (6)、對長期不發生業務、不使用的銀行賬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7)、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末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餘額核對相符。對於未達賬項要在次月10日前查明原因,根據實際情況,在30日內做出相應處理。

  2、資金歸集

  (1)為利於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的資金實現統一規範管理,提高整個集團的資金使用效益,故將集團公司中所有下屬子公司指定賬戶上的資金歸集到集團公司指定的賬戶。

  (2)具體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集團內資金往來—資金歸集

  貸:銀行存款—__銀行

  借:其他應收款—集團內資金往來—資金歸集

  貸:財務費用

  三、其他貨幣資金

  1、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證存款和信用卡存款等。

  2、辦理外埠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證存款和信用卡存款,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務部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辦理。辦理後要建立相應明細賬,及時結清賬務並將多餘款項收回。

  3、未使用的空白支票、空白收據以及其他重要收付憑證應及時存放於保險櫃內,妥善保管。

  第三章附則

  第三條本制度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及監督實施。

  第四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