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天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1、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群眾組織。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行使其職權。
2、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凡我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絡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教職工。
5、代表名額可為學校教職工總數四分之一的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分配名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代表產生後,編成代表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學校董事會、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和其它人員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參加會議,不佔正式代表名額。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受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6、按期換屆選舉(屆期三年),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大會主席團成員經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由7人組成,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大會。
8、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①聽取和討論校長定期向教代會所作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政策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並提出意見。
③討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
④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幹部。
⑤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學校董事會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