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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彙總8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聘方)

  乙方:_________(受聘方)

  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願平等和相互信託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自願申請到甲方從事律師工作,甲方決定聘方乙方為本事務所律師。

  第二條乙方的聘任職務是_________律師,其工作範圍為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律師業務。

  第三條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一)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務。

  (二)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三)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事務所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四)確定或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四條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一)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二)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務所的勞保福利待遇。

  (三)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四)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五)為乙方更新知識,進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創造條件。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履行律師職務。

  (二)獲取勞動報酬。

  (三)對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依事務所規定的條件申請加入合作律師。

  (五)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事務所的領導和監督,服從工作安排。

  (二)在履行律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三)不得從事有損於事務所聲譽的活動。

  (四)不斷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第六條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務所制定的《勞動工資和福利待遇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在下列情況下,事務所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一)應聘律師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二)應聘律師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道德。

  (三)應聘律師因違法亂紀被撤銷律師資格。

  (四)應聘律師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一)應聘律師應徵入伍,出國定居或留學。

  (二)應聘律師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滿六個月。

  (三)無故不上班工作滿一個月。

  (四)經批准成為事務所合作律師。

  (五)事務所自行撤銷或破產。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一)雙方協商之。

  (二)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八條合同解除後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檔案,案卷材料和律師工作執照,並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律師職務。

  第九條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主任(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2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 篇3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絡人:

  聯絡電話:

  為了依法維護雙方權益,明確義務,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商議,特訂立此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試用期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執行完畢,經雙方協商,可續簽合同,否則,合同終止。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進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教育,教育教學業務培訓及輔導。

  2、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獎懲。

  3、制訂嚴格的規章制度規範乙方。

  4、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和實績,每月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5、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不斷提高政治素養。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3、服從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熱愛教育事業,刻苦鑽研教育教學業務,積極投入教育改革,參與教育實驗工作。

  5、乙方發現甲方不履行合同,有權提出同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一)聘用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按程式變更合同。

  (二)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內嚴重不履行合同的。

  2、乙方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

  3、乙方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失職、違法、違紀、不遵守幼兒園規章制度。

  4、乙方工作隨便,不履行崗位職責,在幼兒園內外造成不良影響。

  5、乙方知識能力不夠,無法勝任崗位工作。

  6、乙方如有上述其任意一條,甲方有權扣除乙方押金。

  四、甲乙雙方都應遵守本合同,不得擅自違約。

  如需中途終止合同,須經雙方協商解決。未經協商同意,違約一方應給對方賠償損失。如有爭議,由勞動部門仲裁。

  五、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

  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於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未盡的其他事項,由雙方協商。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絡電話:聯絡地址:

  乙方(勞動者):

  性別:民族:文化程度:

  身份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戶籍地址:郵政編碼:

  居住地址: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律師提示】方便甲方順利向乙方送達相關文書,避免因無法送達帶來的法律風險。

  固定電話:手機:電子郵箱:

  緊急聯絡人:聯絡方式:

  本單位起始工作年限: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

  年月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方)因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第二條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所有費用等共計¥元(大寫:人民幣)。

  第三條社保、公積金繳交至年月止。

  第四條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後,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第五條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第六條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第七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一、適用“雙倍工資”的範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 如何定義勞動合同

  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裡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後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 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雙倍工資”支援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援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援多餘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麼多餘11個月未籤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後直接到法院起訴。

  四、“雙倍工資”該怎麼計算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五、“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勞動合同 篇6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合同內容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

  無效勞動合同適用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26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式必須合法。

  無效勞動合同常見情形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採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後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採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准採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籤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設定鉅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

  勞動部於1995年5月制定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該《辦法》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援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於上述規定中有關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鑑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相關規定,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執行。

  勞動者有過錯的

  對於因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實際損失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因其過錯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這裡要指出的是,在對勞動者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時,要貫徹以下原則:一是賠償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責令有過錯的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同時,要注重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承辦案件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有過錯的勞動者要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這不僅有利於提高勞動者守法的自覺性,而且能增強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動性。二是合理賠償原則。所謂合理賠償,是指在查請案件事實,確認用人單位確實因為勞動者的違法行為而實際存在經濟損失的前提下,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度好壞、實際承受能力等綜合認定勞動者實際應承擔的賠償費用,以確保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勞動合同 篇7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同意並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xx年2月1日以後;

  並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後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3、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職工故意或者不願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勞動合同 篇8

  甲 方:AA公司

  乙 方: (員工工號: )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 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 方支付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AA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