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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員工守則注意事項與通用

制定員工守則注意事項與通用範本

  制定員工守則應該注意什麼

  員上守則作為企業內部約束員工行為的基本規則,在制定前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合法性。

  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合法為前提的。凡是違法的內部規章制度一律無效。所以在制定員工守則時首先要對國家相關勞動法規、人事法規進行了解和學習,不要編制出違反國家法律、法令的無效的員工守則。比如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不能結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檢查、試用期問員工辭職不發工資、員工人職要交一筆保證金等等。這些規定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適合性。

  要廣泛徵求企業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因為員工守則是企業內部員工規範自己的言行的基本準則,以企業內部員工為主體編制出來的規則更具操作性,因此,必須發動全體員工參與,透過民主程式來制定。如透過企業工會組織、職工代表大會或選派員工代表,參加內部規章制度制定。制定出來以後,還要向全體員工公示,並組織學習相貫徹實施。

  第三、合理性。

  在勞動法或其部門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制定其內部規章制度時要堅持公平、合理、科學的原則,既要考慮員工的利益,又要考慮單位的利益;既要考慮對員工勞動行為的規範和制約,又要考慮對員工勞動積極性的激勵。

  員工守則的內容

  員工守則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員工的道德規範。比如維護公司信譽、嚴謹操守、愛護公物、不得洩露公司機密等行為規範。

  2.員工的.考勤制度。其中有工時制度、上下班的規定、打卡規定等等。

  3.員工加班值班制度。什麼情況下加班、加班的報酬規定、值班的安排等等。

  4.休假請假制度。包括平時和法定休假、年休假、婚假、產假和生理假、病假、喪假、工傷假、私事休假等等。

  員工守則通用範本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卜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態度要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業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工作時問,每週為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給於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四條管理部門的每口上、下班時問,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問,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五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7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問,但每口總工作時問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問,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門值宿。

  第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一一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一一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四、喪假一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眥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五、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清產假8星期(假期中的週末例假均並人計算)。懷孕3個月至7個月而流產者,給假4星期,7個門以上流產者,給假6星期,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假l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徵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之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清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問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H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准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其餘人員均由A屬核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末批而術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