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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費用新規定

醫療事故鑑定費用新規定

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草案)》,於昨日在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上原則透過。記者今天從有關部門瞭解到,目前這一“草案”的細則還正在修改中,但可以肯定的是,新的“草案”將會對醫療鑑定,病人的知情權以及醫療事故的賠償等作出新的規定。

現有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是國務院在1987年頒佈的,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患者及家屬對其醫療鑑定的程式和低額的賠償金頗有微詞。這恐怕也是造成醫患糾紛時有發生的一個原因,像現有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當發生醫療事故時,只能由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專家委員會進行鑑定,但患者認為這有失公允。而對於重要的.法律證據病歷,患者或家屬則不能拿到其影印件,這影響了他們對病情的知情權。至於被認定是醫療事故後的賠償金,僅有撫卹的性質患者及家屬更是不滿意,與他們所要求的數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相差太遠。但醫療又是高風險的職業,醫院和醫生可以藉助社會力量來化解一部分,比如透過上保險來賠付。

前不久,中華醫院管理協會對全國326所醫院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醫療糾紛發生率高達98.4%。而且發生了醫療糾紛後,竟有七成多的病人及家屬曾發生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過激行為,其中43.86%發展成打砸醫院,對醫院的設施造成了直接破壞。而據北京市醫師協會對北京市71家大中型醫院的統計,近3年來毆打醫務人員的事有502起,導致數十位醫護人員傷殘。

目前,醫療糾紛如此多發的社會原因,在調查中有63.5%的人選擇了“全民法律意識提高快,自我維權保護意識普遍上升”,由此看來,使調整醫患糾紛有法可依勢在必行。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報送國務院,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不過,一些專家對其評價仍有保留,認為新版《條例》仍無法解決現實問題的核心癥結。

中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於 2002年9月1日施行以來,已實施13年。國家衛計委在《關於<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的起草說明》中指出,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建立醫療糾紛預防的制度體系、建立專業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體系、確定醫療事故的賠償原則和標準,和提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法執業意識等方面具有成效。

但是,國家衛計委也坦承,原《條例》存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已不適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被質疑公正性;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途徑不暢;容易引發“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的不良現象等矛盾。因此,要求對原《條例》進行修訂,以適應醫療環境的變化。

據瞭解,新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增加了“醫療糾紛調解”一章,拓寬了醫療糾紛處理和人民調解的渠道。新版《條例》規定,醫療糾紛處理的途徑包括醫患協商、人民調解和司法訴訟等等。

新版《條例》還刪除了“醫療事故的賠償”一章,解決了原《條例》和《侵權責任法》在醫療損害民事賠償方面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並對醫療損害鑑定提出了原則性方案。

此外,新版《條例》還規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再直接進行醫療糾紛民事賠償的處理。同時增加規定:對重大醫療糾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指導、協調,引導醫療糾紛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

不過,一些醫界專家對新版《條例》的評價仍有保留。

任職於清華大學附屬北京長庚醫院醫患辦的樊榮就認為,與2002年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比,新《條例》有一定的進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2002年的東西,單純講醫療事故的處理。新《條例》提到了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保監會、財政部門、行政部門等各方的職責。雖然具體能達到什麼效果不好說,但是起碼談到了。”

中國政法大學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學者認為,強化醫療機構的預防職能,強調醫療糾紛要進行人民調解並和醫療保險責任捆綁,都是新《條例》的亮點。但是,他對這些措施能否真正解決現實中的醫鬧問題,仍持保留意見。這名學者認為,雖然新《條例》對人民調解很重視,但是“可以給地方上推薦的制度化模式其實不清楚,《條例》裡對於人民調解雖然規定了很多。但是應該怎麼做,很多核心的東西沒有涉及到”。

事故鑑定二元化難題未解

目前,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並存的鑑定二元化問題,是醫鬧頻發的主要原因。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雙軌制的存在,使鑑定標準不統一、鑑定人員不一致,這又往往造成鑑定意見不統一,極容易引發爭議。

樊榮認為,醫療事故鑑定是由醫學會做出的。而醫學會的專家雖然醫療專業性強,但是並不懂法。而且同城之內,專家們彼此都很熟悉,往往造成“今天你鑑定我有沒有問題,明天我鑑定你有沒有問題”的情況,使鑑定結果飽受質疑。而且,醫學會做出的鑑定不需要實名制,鑑定者不需要出庭接受質詢,又使其公信力產生隱患。

而司法鑑定存在的問題同樣不少。樊榮解釋,“司法鑑定是由法醫做鑑定,但是法醫不懂臨床。由法醫鑑定臨床上的對與錯,他的鑑定結果在醫療界內是不被認可的。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以鑑代判’的情形”,鑑定的結果,往往就成為一起醫療糾紛訴訟的成敗關鍵。

樊榮建議,司法鑑定和醫療事故鑑定應該合二為一,“透過鑑定一元化把這個問題統一起來。”但是,新《條例》並沒有採納樊榮等人的建議。樊榮說:“這些意見我們已經往上提過好幾輪了”,“具體為什麼沒有采納,我們也不知道。小問題不解決我們也就忍了,但是核心問題不解決我們就很失望。”

而前述任職於中國政法大學的學者認為,目前要將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合二為一存在難度。他建議,在目前沒法立刻統一的情況下,應該有幾條明確的規則:比如,鑑定專家必須從專家庫裡抽選;鑑定專家必須要有相應的臨床經驗;不管是鑑定專家還是諮詢專家都應該採取實名制;鑑定收費要嚴格限制,不能採用協議收費的方式處理,“這樣將來,不管誰來做,都得按照規則來,它也就不會亂。”

樊榮認為,在諸多核心問題仍未獲得解決的情況下,出臺一部新《條例》,效果恐適得其反。他擔心,“因為你一項制度出來,不可能短時間廢除掉,肯定要存在很長時間。我們想透過一項制度去解決一些問題,它不但沒有解決,反而會使這些問題存在更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