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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費標準

醫療事故鑑定費標準

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公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重新發布及核發中央管理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中華醫學會依法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技術鑑定時,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取醫療事故鑑定費標準為每例8500元。

據介紹,重新稽核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醫療事故鑑定費標準、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考試考務費標準等。其中,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組織醫學(包括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博士學位全國外語統一考試時,向報名人員收取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的收費標準為每人120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5項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有關組織考試單位按照《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範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部門所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對相關工作場所、體檢專案、二類疫苗接種以及委託性衛生技術服務等收費標準,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通知還提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部門所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受委託提供第二類疫苗接種服務時,向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收取預防接種服務費(包括接種耗材費);其提供第一類疫苗接種服務不得收費。

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一)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二)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鑑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四)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五)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六)省醫療事物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手續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一)填寫“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資料;

(三)按規定預付鑑定費。鑑定後,若屬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三、醫療事故鑑定費用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