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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2015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鑑於2014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無法在2015年初發布,相應的2015年度繳費基數基準值(以下簡稱2015年度基準值)暫不能確定,為方便參保單位和個人及時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影響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計發工作,經研究,現就2015年度基準值公佈前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核定計發相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2015年度基準值釋出前,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繳人員)按高檔4025元/月、低檔2415元/月預繳。

(二)參保單位的職工個人以其上年度繳費基數的110%,並按12075元/月封頂、2415元/月保底(暫定基準值為4025元/月)為基數預繳;參保單位按該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為基數預繳。

(三)按政策規定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墾企業(包括撤場建區、管理區、鄉鎮的原國有農墾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個人暫緩繳。

(四)轉出的,及時按預繳基數辦理相關手續。

(五)到齡辦理退休的人員按2013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658元/月)預核並預發待遇,死亡人員按2013年度全省月人平養老金(1650元/月)預核並預發喪葬補助費、撫卹金,均不得延期辦理。

二、2015年度基準值釋出後,及時進行繳費和待遇核定,並按以下規定處理相關問題:

(一)有預繳的個繳人員以2015年度基準值計算其繳費指數,繳費基數可不再變動。如繳費指數小於0.6或1的,本人願意,可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以2015年度基準值補繳調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滯納金),逾期不再補繳調增。

(二)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此前的繳費,按2015年度基準值並結合2015年度繳費基數申報核定結果統一進行調整、結算。

(三)按政策規定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墾企業(包括撤場建區、管理區、鄉鎮的.原國有農墾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個人應及時繳費。

(四)已按預繳基數繳費後轉出的,不再調整、結算。

(五)2015年度之前的欠費或斷檔,按湘政辦發﹝2009﹞4號檔案的規定進行清繳或補繳,其中,以4025元/月為基準值清繳或補繳的,以2015年度基準值計算其繳費指數,不再調整、結算。

(六)已預核和預發養老金或喪葬補助費、撫卹金的,按2015年度基準值或2014年度全省月人平養老金統一重新核定,並補足或扣回與此前預發的差額。領取喪葬補助費、撫卹金賬戶如有變動,應到相應經辦機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