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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7月1日實施企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青島7月1日實施企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因各類緣故起因應保未保、間斷繳費或欠費的企業職工,從2015年7月1日起,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享受養老金報酬。山東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出爐,對補繳範疇前提、補繳基數和比例、補繳年限和年數限制以及個人賬戶和繳費人為指數做了明晰的劃定,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補繳範疇和前提

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養老保險費

據先容,2011年正式實驗的《社會保險法》明晰劃定職工該當介入根基養老保險,由用人單元和職工配合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用人單元不治理社會保險掛號、未定時足額繳費的要包袱法令責任。為妥善處理賞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驗前我省用人單元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間斷繳費、應保未保等題目,同一和型別全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對補繳範疇前提、補繳基數和比例、補繳年限和年數限制以及個人賬戶和繳費人為指數做了明晰的劃定。

往往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元存續勞動相關、未達到法定退休年數,因各類緣故起因應保未保、間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箇中,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構造、企奇蹟單元、社會集體等有過事變經驗,但因各類緣故起因掃除勞動相關或分開原單元,未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或間斷繳費的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的職員,可憑有用原始原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個別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業務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補繳基數和比例

按積年或上年度社平人為60%為基數

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元和個人可按申報並經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審定的積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錢)。無法確定積年人為收入的,以地址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執行的積年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補繳。利錢以積年釋出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較。補繳用度由單元和個人別離承擔,一次性繳清。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地址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積年根基養老保險費。補繳用度由個人承擔,一次性繳清。

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用度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將補繳用度按劃定別離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用度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職員計入或補建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此後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相關或計髮根基養老金時,按上述步伐補繳時代積年的繳費人為指數均同一認定為0.6,並在其個人賬戶資訊中作出格標誌。

補繳年限和年數限制

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可補繳15年

男年滿45週歲未滿60週歲、女年滿40週歲未滿55週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得高出10年,補繳時刻不得早於地址市實驗根基養老保險“統賬團結”的時刻,箇中個別工商戶補繳時刻不得早於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時刻。

補繳後繼承繳費至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補繳及現實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遲繳費至滿15年,再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延遲繳費的詳細步伐按國度和我省有關劃定執行。

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在計較養老金報酬時,計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憑證《國務院關於完美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抉擇》(國發〔2005〕38號)有關劃定執行,70週歲以上職員同一按70週歲的計發月數確定。以上年數計較均截至2014年12月31日。

補繳措施和留意事項

治理補繳後住民養老保險報酬將停發

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元提出版面申請,在單元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治理補繳手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按屬地原則,在現戶籍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申請治理補繳手續。

提示市民留意的是,以個人身份補繳、有過事變經驗、按本關照劃定補繳及現實繳費年限滿15年,且可以或許提供有用原始原料的,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度和省有關劃定可以計較為持續工齡的年限,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按本政謀劃定補繳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的參保職員,已介入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的,其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予封存,達到法定退休年數時,憑證相干劃定治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已享受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或按期遺屬餬口堅苦補貼費的,自治理補繳手續領取根基養老金報酬的當月起停發其原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