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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收費

2015將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收費

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奇蹟性收費有關題目的關照

財稅〔2014〕77號

疆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樹部、國度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務廳(局)、成長改良委、物價局:

為促進養老和康健處奇蹟成長,按照《國務院關於加速成長養老處奇蹟的多少意見》(國發〔2013〕35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康健處奇蹟成長的多少意見》(國發〔2013〕40號)的劃定,現就減免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的行政奇蹟性收費事項關照如下:

一、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樹全額免徵行政奇蹟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樹減半收取行政奇蹟性收費。

二、上述免徵或減半收取的'行政奇蹟性收費專案包羅:

(一)疆域資源部分收取的土地復墾費、土地閒置費、耕地開墾費、土地掛號費。

(二)住房城鄉建樹部分收取的衡宇掛號費、白蟻防治費。

(三)人防部分收取的防安定下室易地建樹費。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當局及其財務、價值主管部分憑證打點許可權核准設立(簡稱省級設立)的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建樹的行政奇蹟性收費。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務、價值主管部分要釋出減免省級設立的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建樹的行政奇蹟性收費專案,對養老機構提扶養老處事也應恰當減免行政奇蹟性收費,同時對當地域出臺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的行政奇蹟性收費舉辦全面整理,武斷打消違規設立的種種收費。

四、各地域和有關部分要嚴酷執行本關照劃定,對釋出減免的行政奇蹟性收費,不得以任何來由耽擱可能拒絕執行。各級財務、價值主管部分要增強對落實本關照環境的監視搜查,對不按劃定減免相干收費的,要追究相干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本關照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財務部 國度成長改良委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