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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繳費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勞動能力鑑定

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由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鑑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時所依據的的尺度,是確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至2012年,中國實施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2006年國家釋出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 16180-2006),這是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勞動能力鑑定,是以《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作為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認定決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受傷或者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範圍,是否符合工傷的基本條件的書面決定。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到工傷保險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過程中,由醫院記載的有關工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據此審查工傷職工的傷情是否處於穩定狀態,能否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什麼是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是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複查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鑑定,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如何理解勞動能力鑑定兩級終局制?

工傷保險申報與認定流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對該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勞動能力鑑定中設立兩級鑑定的形式,主要是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鑑定的救濟渠道。因為在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中有可能會出現鑑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請人主觀認為鑑定的結論不客觀公正的情況,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鑑定的機會,不僅體現了勞動能力鑑定從程式上的科學性,也體現了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公正性。

如果申請人超過了15日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是不可訴的。

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哪些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什麼是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什麼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工傷醫療待遇繼續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什麼是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的標準是什麼?

生活護理費是指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補助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