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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的相關規定

2014福州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的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一類行業、二類行業和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

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連續上、下浮動不得超過二個檔次。一類行業不實行浮動,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其費率浮動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用人單位上兩個繳費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超過本單位繳費總數的70%,且經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職工(含職業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傷人員)數佔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4.5‰以上的,向上浮動一個檔次;

(二)用人單位上兩個繳費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低於本單位繳費總數的40%,且經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職工(含職業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傷人員)數佔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2‰以下的,向下浮動一個檔次。

注意:不符合前款(一)、(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其當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