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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房產稅最新規定

南昌房產稅最新規定

南昌房產稅最新規定

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規程》予以釋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稅務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產稅、城填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規範申請資料內容、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建立地方稅收減免監督管理機制,保證減免稅政策落實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規程(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地稅實際,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

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地稅機關審批的減免稅專案,具體指困難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

困難性減免指:

(一)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惡化,嚴重虧損,經營性虧損連續兩年以上,其自用的房產和土地。

(二)關閉、停產及改制企業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於解決下崗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等特殊困難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社會現象,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造成納稅困難的。

企業是指除從事房地產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網咖及氧吧等行業的企業。

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專案和不需要地稅機關審批的減免稅專案,除報批類之外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

第二章減免稅的審批許可權

第三條《條例》規定的困難性減免稅專案,實行逐級上報,按稅收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對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納稅人,在減免申請得到批准之前,應按稅法規定的要求和期限繳納稅款。確因關停、受災等導致缺少資金無法納稅的,根據納稅人申請,經主管地稅機關調查核實、市局地稅機關合議批准,可暫不繳納稅款、按程式辦理減免審批手續。

第四條備案類減免稅由納稅人直接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登記。

第三章減免稅申請材料

第五條備案類專案在減免稅執行之前,納稅人必須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以下資料備案:

(一)納稅人減免稅登記備案表,內容包括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條件、減免稅金額等。

(二)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報批類專案,納稅人應提供如下資料,主管縣(區)局將資料按照以下順序裝訂成冊:

(一)納稅人書面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理由、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清算(鑑證)報告;

(三)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報告;

(四)涉及房屋、土地稅收減免相關證件的影印件;

(五)納稅人減免稅申請表;

(六)其他資料(如:受災企業需提供保險或消防等部門的財產損失鑑定證明、保險公司賠償單據等)。

第四章減免稅審批流程

第七條對於備案類減免稅,主管地稅分局(所)接到辦稅服務廳轉來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後,必須對申請內容逐項核實,提出具體的意見,報縣(區)地稅局稅政部門登記備案。主管地稅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並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執行。

第八條對於報批類減免稅,透過主管地稅機關逐級上報,有權審批機關不直接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在審批時原則上只減免上年度的稅款,超過一個年度不予受理。

第九條主管地稅分局(所)接到辦稅服務服務辦稅大廳轉來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後,必須對申請內容逐項核實,並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企業實地調查,寫出書面調查報告,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報縣(區)地稅局稅政部門。

第十條縣(區)地稅局稅政部門接到上報的減免稅資料後,進行認真稽核,提出稽核意見報縣(區)地稅局減免稅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根據集體研究的決議,按稅收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對需上報市局審批的,縣(區)地稅局應在每年5月底前上報市局,市局稅政三處接到上報的減免稅資料後,進行認真複核,提出稽核意見報市局局長辦公會,根據集體研究的決議,按稅收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縣(區)地稅局下達或收到減免稅批文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市、縣(區)地稅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稽核工作,作出稽核意見:

縣(區)地稅局在20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市地稅局在25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

第五章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各縣(區)地稅局要加強對減免稅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將當期的減免稅情況在辦稅服務廳公開,組織人員定期對減免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納稅人符合享受備案類減免稅事項,在執行前未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備的',不得享受減免。

第十六條主管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採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以及未按本規程規定程式報批而自行減免稅的,要取消其減免稅資格,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各縣(區)地稅局應加強對上報的減免稅資料的稽核管理,市局對無故逾期上報的減免稅申請不予受理,減免稅資料情況不清楚、資料不完整、資料不準確的,一律退回,並記入年終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    市局對縣(區)地稅局減免稅辦理情況每年組織一次檢查,檢查結果記入年終績效考核;發現未按政策規定進行減免稅審批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減免稅的資料管理

第十九條為掌握減免稅的基本情況,各縣(區)地稅局必須設立地方稅收減免稅管理臺賬(實行Excel電子帳),詳細登記本轄區內納稅人減免稅的批准時間、文號、專案、年限、金額等,建立減免稅動態管理監控機制,並於每年12月底前將全年減免稅專案(含備案類)管理臺賬上報市局。

第二十條加強減免稅會計核算工作,對所有減免稅資料,各縣(區)地稅局稅政部門要及時傳遞給辦稅服務廳會計核算崗進行核算。

第二十一條縣(區)地稅局應將企業報送的減免稅資料、上報市局的請示及批覆等資料整理歸檔,各環節應將減免稅流程辦理情況錄入徵管系統。

第二十二條本規程由南昌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