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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女高管被解聘 狀告單位索要12.4萬年終獎

超市女高管被解聘 狀告單位索要12.4萬年終獎

企業必須發年終獎麼? 不一定

年終獎到底算什麼? 獎金,屬於工資性質範圍

未乾滿一年能拿年終獎麼? 要看勞動合同

年終獎什麼時候發合適? 最好是過年前啦

快過年了,不少職場人士都在盤算著年終獎的多少。不過,成都的鄧女士卻在為年終獎的事煩心,因為她正在為年終獎的問題與原單位打一場官司。鄧女士2010 年5月被解聘,她狀告原公司索要當年1月到4月的12.4萬元年終獎,不過未被法院支援。目前,鄧女士已上訴至成都中院。四川大學勞動法學教授王建軍表示,目前,沒有具體法律條文對離職員工年終獎的有規定。

典型案例

女高管被解聘

向原單位要年終獎12.4萬

成都的鄧女士曾任職於一家大型外資連鎖超市,從1999年起為這家企業工作了近11年,離職前是該超市的高階管理人員。2010年5月13日,該超市解除了與鄧女士的勞動合同。鄧女士認為,每年年底 單位都要發年終獎,自己2010年為單位服務了4個半月,這期間的年終獎,單位應該按績效考核比例發給自己。

隨後,鄧女士提起勞動仲裁,緊接著又進行訴訟,要求單位支付2010年年終獎和年終績效獎金共計12.4萬元。

2011年10月26日,高新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年終獎和年終績效獎的發放都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範圍。鄧女士此前任職的公司規定,年終獎和年終績效獎的發放以年度考核為依據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不支援鄧女士的主張。

成都商報記者昨日獲悉,鄧女士已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訴,目前此案的二審尚未開庭。

法律服務

現有法律沒有年終獎這個詞

成都商報記者就年終獎的問題,採訪了市內多家用人單位,瞭解到大多數企業的規章制度以及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都沒有專門對年終獎進行規範。在每年的這個時候,有的員工想跳槽而不敢跳,總要等到年終獎發了再跳;企業又在猜測競爭對手的年終獎數額和發放時間。

企業必須發年終獎麼?

對於企業是否必須發年終獎的問題,四川大學人力資源專家陳維政教授說,年終獎分配方案一般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特點自主制訂,一般來說,主要依據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目前,由於國家沒有就年終獎的發放有任何規定,企業在年終獎的發放上存在較大的隨意性。

陳維政教授建議,企業應該在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發放的方式、時間以及計算的方法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另外,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年終獎的規定要與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相一致。同時,企業關於年終獎的規定最好還要兼顧傳統習俗文化和員工的'情感。

年終獎到底算什麼?

年終獎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四川大學勞動法學教授王建軍稱,從目前的法律條文中找不到年終獎這個詞語,“我國至今沒有頒佈《工資條例》,但原國家統計局和勞動部對工資總額早有規定。即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王建軍教授認為從法律條文的解釋來看,年終獎屬於獎金,屬於工資性質範圍。

離職人員能拿年終獎麼?

陳維政教授指出,對於離職人員是否可以獲得年終獎,國內理論界和實踐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年終獎顧名思義是年終發放給員工對其一年工作的獎勵,沒有幹滿一年而離職的人員無權獲得年終獎。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沒有幹滿一年而離職的員工應該按其工作時間比例獲得年終獎。對於這個問題,陳維政教授指出,目前我國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主要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員工的勞動合同來決定。

未在單位幹滿一年就離職,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員工的勞動合同中都沒有規定年終獎的事宜,而其他員工發了年終獎,這時離職員工能不能向單位主張年終獎?針對該問題,四川蓉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米佳(鄧女士代理人)認為,既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沒有關於年終獎的規定,而員工是工作了的,在其他員工都領取了年終獎的情況下,按照我國《勞動法》的“同工同酬”原則,用人單位應向離職人員發放相應比例的年終獎。

年終獎什麼時候發合適?

陳維政教授指出,企業延遲發放年終獎主要是希望留住員工,但是,企業的這種做法極不合理。很多員工盼著拿錢回家過年,有的企業將年終獎推遲到過年後才發放,甚至推遲到5、6月,年終獎成了“年中獎”。

遺憾的是,很多勞動監管部門對此聽之任之,以國家沒有明確規定而放任不管。實際上,企業延遲發放年終獎是違法行為,因為年終獎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年終獎顧名思義,其發放時間就應在年終,延遲發放年終獎實質上就是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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