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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如何計算離職員工的年休假?

酒店如何計算離職員工的年休假?

【案例】

孫先生是某酒店的銷售人員,為酒店服務了將近6年的時間。2009年4月7日,孫先生向酒店提出書面辭職,並開始著手交接工作。人力資源部發現孫先生2009年度的年休假尚未使用。根據他在酒店的工作年限,酒店休假制度規定孫先生可以享受6天的年假。但是一個自然年度未過一半,酒店還沒有來得及為孫先生安排年休假,他本人也沒有提起過休假申請,人力資源部認為這不屬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當支付300%工資報酬的情況。那麼像孫先生這樣的離職員工,他的年假如何安排?

【案例分析】

首先,根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計算員工的年休假並不是依據員工在現任酒店的司齡,而是要根據員工進入工作崗位,且連續工作的期限,也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工齡。因此,從本案來看,酒店明顯誤解了年休假的計算標準,假設孫先生的'工齡已達到10年以上,酒店仍按照6天的規定給予年休假的,就違反了國家政策的規定。

其次,根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酒店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酒店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本案所述情況恰屬於這一法條中規定的型別,與酒店和員工雙方的主觀意願無關。該辦法也規定,酒店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相應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酒店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因此,像孫先生這樣的離職員工,酒店只需要先根據以上公式計算出他在離職時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然後再給予相對應的補償即可。

當然,在處理離職員工的年休假問題上,人力資源管理者也可以針對這種情況進行一些變通。例如,孫先生本應離職的日期為5月6日,按照其應享受6天年假來計算,我們可以在其離職交接單中的離職日期上寫明 “正式離職日期為5月12日”,並在備註一欄中註明5月6日至5月12日是酒店安排的年休假,由孫先生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在離職交接單上簽字確認。這樣可以使酒店既不用支付3倍工資,此交接清單也可作為酒店已經安排年休假的證明。但如果員工拒絕接受酒店這樣的安排,並且不願意簽字確認的,酒店只能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報酬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