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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納工作內容

企業出納工作內容

根據《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規,出納員具有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出納員應嚴格遵守現金開支範圍,非現金結算範圍不得用現金收付;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超限額的現金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賬面餘額與庫存現金每日下班前應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也要及時核對,如有不符,立即通知銀行調整。

(2)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時,要嚴格稽核有關原始憑證,再據以編制收付款憑證,然後根據編制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結出餘額。

(3)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對購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匯出納業務。

(4)掌握銀行存款餘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他單位辦理結算。

(5)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等)的安全與完整。

(6)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根據《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規,出納員具有以下許可權:

(1)維護財經紀律,執行財會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虛作假行為。

《會計法》第三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對會計人員如何維護財經紀律提出具體規定。《會計法》的這些規定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自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負責處理。

(2)參與貨幣資金計劃定額管理的權力。

(3)管好貨幣資金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