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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嗎?

實習生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嗎?

S公司與李小姐於2008年10月6日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了一式一份正式勞動合同。S公司以李小姐要在2009年6月才正式畢業為由,未及時為李小姐申報購買社會保險,隨後也一直沒有給李小姐申報購買社會保險。2009年7月15日起,李小姐再沒有到S公司上班。

2009年7月31日,李小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李小姐的仲裁請求包括:1、S公司為李小姐補繳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7月15日的社會保險;2、S公司向李小姐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S公司則辯稱:1、S公司與李小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是實習關係,S公司與李小姐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為了消除李小姐對畢業後就業的後顧之憂,因此,S公司不需要為李小姐購買社會保險;2、S公司與李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條款規定實習生畢業後留在S公司工作的,應及時提交畢業證影印件,才能建立正式勞動關係購買社會保險,但李小姐從未提交過畢業證影印件;3、李小姐自2009年7月15日起一直未到S公司上班,既沒有請假,也沒有提交辭職信,連續曠工多日,依照該公司制度已經構成自動離職;4、李小姐從未以S公司未為李小姐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

庭上,李小姐確認僅僅簽有一式一份勞動合同,不確認合同中的補充條款,且從未收到簽訂後的勞動合同,確認此前沒有書面辭職。

本期問題:

1、實習期是不是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籤會有怎樣的法律後果?同時本案中,公司是簽訂的一式一份正式勞動合同會有怎樣的法律後果?

2、S公司沒有為李小姐繳納社會保險是否違法?其理由能成立嗎?

3、此案中,李小姐的經濟補償請求能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援?

4、基於此案,用人單位應如何依法管理實習關係?如果在實習期間發生意外傷害,該如何維權?

專家點評唐付強律師

一、實習期到底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

在實習期間,用人單位無須與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理由很簡單,實習生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在實習期間,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一種民事上的僱傭關係。在這裡雙方簽訂的所謂“正式勞動合同”並非我們日常所說的“勞動合同”,本案中的勞動合同也只能認定是一種民事合同。因為,勞動合同的簽約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而該案中,在簽署這份“正式勞動合同”時,李小姐還是一位在校大學生,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勞動者”是一個涵義非常廣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來源的公民都可稱為“勞動者”。不同的學科對於勞動者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在勞動生產領域或勞動服務領域從事勞動、獲得一定職業角色的社會人。按照這一定義,凡是參與實際的社會生產過程的人,都可以稱之為勞動者。按照這種理解,不僅工人、農民、各類知識分子是勞動者,而且從事國家和社會管理的各級官員、企業的經營者、管理者也可以說都是勞動者。因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均是社會生產勞動過程的.一個具體構成部分。然而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同於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者,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從勞動法調整物件的角度來講的。1995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09號文)明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在校學生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

二、S公司沒有為李小姐繳納社會保險是否違法?

在李小姐畢業之前,由於李小姐的學生身份,雙方是一種民事上的僱傭關係,S公司是不能為其辦理用工手續,也無法交納社會保險的。但是在李小姐畢業之後,雙方之間從一種民事上的僱傭關係轉化為勞動關係,一般來說,勞動關係建立後,S公司就需要為李小姐繳納社會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由於用人單位的惡意為之,有些是由於企業的操作失誤或是由於勞動者拖延、拒絕提供某些材料而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繳納。在實務操作中,六月份畢業的話,一般七月份才能繳納社保,而且由於李小姐跟S公司有著補充約定,約定李小姐畢業後留在S公司工作的,應及時提交畢業證影印件,才能繳納社會保險,但李小姐並未提供畢業證影印件,S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未為李小姐繳納社會保險並非惡意,因此,筆者認為,S公司的行為並不違法。如果李小姐要求S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在李小姐畢業後的這段時間,是否需要補繳,還要結合各地的具體操作,要看李小姐的具體畢業時間,不可一概而論。

三、有關李小姐的經濟補償請求:

在本案中,S公司並沒有單方解除與李小姐的勞動關係,李小姐的行為也不構成推定解僱,因此,李小姐的經濟補償請求不能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援。

四、依法管理實習關係應做好:

由於在實習期間,實習生屬於學生身份,用人單位無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是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承擔一定意義上的僱主責任,在使用實習生期間也會存在一定法律風險,例如實習期間實習生髮生意外傷害,因此,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以化解在使用實習生期間的法律風險。實習生如果在實習期間發生意外傷害,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