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職場

入職首月不足月工作也應繳納社會保險

入職首月不足月工作也應繳納社會保險

來源:HR730張 佶專欄 2013年12月12日

小彬今年8月27日到某公司正式報到,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9月初,小彬拿到了8月份的工資單,發現單位沒有為其扣除8月份的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於是向公司人事部詢問。公司人事部告訴她,社保中心辦理社會保險轉入業務到25號為止,入職的當月無法辦理社保申報了,所以將為其從9月份起繳納社保。

對於入職首月或離職末月不足月工作的職工來說,很有可能存在著這樣的情況,入職首月或離職末月職工拿到的是非全月工資收入。對於這種情況,很多用人單位往往採取了入職首月或者離職末月不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做法。一方面,員工在公司工作首月或離職末月只有零星的幾天,工資尚不足以代扣社保的個人承擔部分;另一方面,社保經辦機構也有每月的辦理時限,月初和月末一般不屬於辦理期,實踐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難處。但這樣的做法是不是合理合法呢?這樣不予繳納是不是存在法律風險呢?

筆者想告訴大家,其實除了職工的`原工作單位或者後工作單位已經繳納了相應社會保險情形外,不予繳納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前文提到的小彬這樣的例子,實踐中時有發生,這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也會相應地給單位的年度工資性收入申報工作帶來不少的麻煩與困擾。筆者透過本文進一步舉例說明:

一、不足月工作不繳社保帶來巨大的工傷風險

不繳納社保帶來的最直接風險即是工傷風險,即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可能由於沒有及時參保而落到用人單位的頭上。從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範圍來說,本文中小彬自正式用工的8月27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若她在8月27日-8月31日保險,按照相關法律之間發生因工受傷,而此期間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工傷法規,工傷賠付責任將由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承擔。雖然入職後或離職末月零星幾天發生工傷的機率相對較小,但一旦發生了,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將是非常巨大的賠付責任。

對於這種情況,筆者建議用人單位正確的處理方法是:不應只看眼前的成本增加,而是應當考慮到法律風險,及時為工作首月或離職末月不足月工作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對於離職在月初或者入職在月末等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時限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前往社保經辦機構要求給予受理,待經辦機構出具受理回執後於次月經辦時限內給予補辦。

二、不足月工作不繳社保帶來工資申報的窘境

對於不足月工作不繳社保帶來的另一個大問題就是年度工資性收入申報工作。筆者以前文例子進行說明:若小彬於8月27日入職後,8月份單位給其的應發工資為500元,9月份其應發工資為5000元,小彬又於10月24日離職,10月份其應發工資為4500元。單位認為其實際工作僅2個月,因此僅為其繳納了9月與10月的社會保險費,在年度申報工資性收入時就會遇到該怎樣統計的難題。實踐中,用人單位單位通常認為,該職工繳費月發放的總收入為5000+4500=9500元,除以繳費的2個月數,因此該職工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4750元。其實這樣計算將會使得今後在社保年度審計中,實際發放工資總額與繳費工資總額之間產生誤差。因為根據繳費基數來計算,該職工的在該單位的工資總額應當為4750×2=9500元,而實際發放的為500+5000+4500=10000元。

對於上述情況,有兩種處理的辦法:第一種方法,若該職工之前工作的單位沒有為其繳納8月份的社會保險費,該單位應當為其補繳8月份的社會保險費,並將年末其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申報為10000÷3=3333.4元。第二種方法,若該職工之前工作的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8月份的社會保險費,則不用重複繳納8月份的社會保險費,其年末時月平均工資性收入也應當申報為10000÷2=5000元。這樣才不會在日後的社保審計中出現誤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