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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納社會保險費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執行方案以各地規定為準

[案例]

小張幾年前進入本市一家外商合資企業,企業與小張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務協議,主要從事服裝縫製工作。勞務協議期滿後企業又與其續簽了兩年協議。2006年7月上旬,小張去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查詢個人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時,發現企業幾年來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於是,小張去找企業人事部門要求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企業回答小張你是勞務工,我們沒有義務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沒有同意小張的要求。

小張雖經多次與企業交涉但未果,只能求助於勞動仲裁,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要求企業為其補繳在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仲裁委員會予以受理,經過審查仲裁委員會依法追加了勞務中介公司為第三人。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小張的社會保險費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並且由誰為小張繳納。也就是說由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還是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來承擔。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現在中介公司與企業已有約定,顯然,小張的社會保險費費用應由企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