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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社會保險和簽訂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承擔

補繳社會保險和簽訂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承擔

2007年12月27日,李某到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上班,擔任財務部經理,月工資為4300元。在李某為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工作期間,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未為李某補繳社會保險,且扣發李某週六半天的工資126.92元。2008年7月11日,李某以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扣發其126.92元工資且未為其補繳社會保險為由向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離開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未支付李某2008年6月1日至7月11日期間的工資。庭審中,李某稱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並未與其簽訂過勞動合同。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則稱,雙方簽訂過勞動合同,後被李某藉機撕毀,但並未就此提供充足的證據材料。2008年9月,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起訴至原審法院稱,2007年12月27日,李某到我公司上班,擔任財務經理、主管會計,我公司與李某簽訂了勞動關係,約定月工資4000元。2008年6月,李某以核對勞動合同上所寫工資數額為由要求檢視勞動合同原件,乘機撕毀勞動合同。2008年7月8 日,李某到北京市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我公司認為裁決書沒有事實依據,故要求駁回李某裁決中補繳社會保險,支付解除勞動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返還扣除工資的'要求。

李某辯稱,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所訴與事實不符。我到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上班後,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並要求我週六上班。我認為裁決正確,不同意北京某停車裝置公司的訴訟請求。

請問本案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