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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實施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新政策

我市實施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新政策

日前,記者從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我市結合自身實際,出臺了新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政策,並已開始實施。除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外,男職工也將受益。

按照規定,企業生育保險費與養老、醫療、工傷保險費實行“一票徵繳”,使用同一繳費基數。同時要求,生育保險費全部由企業負擔,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生育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生育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生育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生育保險服務協議每年簽訂一次。

據工作人員介紹,生育醫療費實行定額結算。其中,駐濰城、奎文兩區的市屬及中央、省屬企業,生育醫療費定額標準為:剖宮產2500元;非剖宮產 1000元。流產醫療費定額標準為:懷孕70天以內(含70天)流產的150元,71天至120天300元,121天以上400元。在定點的企業職工醫院生育、流產的,按上述標準下浮10%。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流產的,報銷生育、流產定額醫療費的70%,低於定額醫療費70%的,按實際發生額結算。各縣市區可根據生育保險費收支及基金結餘情況,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政策還規定,企業新增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在本市範圍內流動,其調動前後的連續繳費時間累計計算;企業參加生育保險後又中斷繳費的.,暫緩撥付有關生育保險待遇,待補繳欠費後,按規定享受有關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暫由生育女職工或所在單位墊付,待醫療終結後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職工住院病歷,並出具初步診斷意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審查確定。屬生育引起疾病的,其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不屬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辦理。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需轉院治療的,應由女職工生育所在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轉診證明需由院方醫務科蓋章),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同意後方可轉院(急救病號先轉院後補辦手續)。

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根據新政策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也從中受益。如果其配偶沒有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將會按照生育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根據《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後,將享有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用等4項待遇。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其生育津貼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