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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流程

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流程

根據國辦發[2009]66號和人社部發[2009]187號檔案規定,自2010年1月起,我市對於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按照以下流程執行。

一、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附件二)、(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3)繳費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資訊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6)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影印件(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影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絡函》。

三、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絡函》後,核對有關資訊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四、辦理接續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資訊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核心對《資訊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資訊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問答

問:《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實施為需要轉移的繳費職工帶來哪些好處?

答:一、《暫行辦法》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受理轉移申請後,保險轉移材料將透過郵寄方式在各經辦機構之間傳遞,本人不需在兩地市間來回奔走移交轉移材料-省錢。二、繳費職工不會因不知帶什麼材料才能辦理轉移手續,只需提出“轉移申請”-省力。三、社保經辦機構將最遲在3個15個工作日(受理-轉移-接續)辦結轉移接續手續-省時。

問:勞動者一生在多個地區流動就業並參保繳費,當他們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應當在哪裡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答:過去,由於地區之間職責不清,個別轉出地和轉入地有相互推諉的現象。《暫行辦法》按照“唯一性”原則,依次確定了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後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總之,要讓每一個繳費滿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都能在一個地方領到基本養老金。比如,一個江西的農民工,先後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於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由於他在3地參保都不滿10年,就由他的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而3地社保機構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之前,已把戶籍轉到了最後參保地浙江,那麼就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他兩省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

問:對部分年齡較大的參保人員設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是怎麼一回事?

答:對於年滿50週歲的男性和年滿40週歲的女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一般來說,他(她)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經不可能在新參保地繳費滿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所以,《暫行辦法》規定,對這部分人員,除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動的之外,原則上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而在原參保地保留其關係。同時規定,可在新就業參保地為其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後,將臨時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都轉回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累計計算其參保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這樣規定,既有利於減緩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也使這部分人員異地就業參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們的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