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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書的內容

交通事故調解書的內容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選擇調解,對於出具的交通事故調解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呢?除了有責任認定、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還應該有哪些內容?現在的小編為您解答。

交通事故調解書應包含的內容: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調解書包括的'內容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製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 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二) 責任認定;

(三) 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數額;

(四) 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調解的期限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過程的處理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